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0-04-1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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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柳市监规〔2020〕1号
广西特检院柳州分院、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机构、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落实柳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柳州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包含本市注册电梯维保单位和非本市注册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进行基本情况备案。
二、备案材料
(一)柳州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
(二)电梯维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电梯维保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驻我市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我市电梯维保人员(至少3人)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要求
(一)电梯维保单位在五县辖区内开展维保业务,在业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由各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各城区开展维保业务的,在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对许可证书有效期在备案时不足一年的,以证书有效期为限)。
(三)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前,应对柳州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上维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与更正,同时完善平台上所维保电梯的基本信息。
(四)维保备案中的许可资质、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办公地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电梯维保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未按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备单位备案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相应处理。
(七)检验机构在开展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书面报告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附件:柳州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申请表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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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20年4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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