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监规〔2023〕2号)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1 16:00    |  作者: 法规科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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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柳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柳州市实际,我局制定〈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作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裁量基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二、本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

本裁量基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是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三、实施本裁量基准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裁量基准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本裁量基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