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1 16:05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柳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柳州市实际,我局制定《〈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主要由本裁量基准中相关用语的含义、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实施本裁量基准应注意的问题等3个方面内容及附件“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组成。其中,基准表涉及《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共计7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每个事项分别列出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共5种具体适用情形。

四、本裁量基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将本裁量基准向各县区局、市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我局官网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政策亮点

本裁量基准印发实施后,将是我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首次对柳州市地方性法规条款中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划定的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予以细化量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