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7-16 09:50    |  作者: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科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市监发〔2021〕14)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标准地址数据的应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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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


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工作指引(试行)

为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推进我市标准地址数据的应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称标准地址是指由市公安部门采集确定并已纳入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的地址信息,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

第四条 柳州市标准地址规范表述为:省、市、县(区)、地名(城镇是街路巷,农村是村屯)、门牌号、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是指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模式进行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的依据。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登记注册时,应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申请人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内申请人则按照《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住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实行“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模式进行登记注册的,由申请人对申报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等内容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写自主申报承诺书后不再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完整保留申报住所或经营场所时作出承诺所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行政机关检查。

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小区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九条 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房屋;

(二)危险建筑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相关规定的特定行业不得用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建筑。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须填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一)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将住宅改变为住所及经营场所已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住所及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标准地址规范表述;

(三)法定用途;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住所和经营场所取得方式;

(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的,按照“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模式办理。不涉及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其他变更登记,不做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地址变更的强制要求。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按照柳州市标准地址库中的数据规则标准逐步对原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和完善,实现部门间地址数据规格一致、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数据信息反馈至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实现在标准地址二维码上共享及备案,社会和企业均可通过标准地址二维码查询该场所企业的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监管工作。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业主管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并纳入登记系统。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经调查属实的,将相关责任人纳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在1年内对其再次申请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见附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工作指引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