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7-16 09:50    |  作者: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科

政策文件:

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促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新一轮优化审批服务创新改革举措行动方案>的通知》 (柳政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自7月12日起,在柳州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工作。

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是什么?

答: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是指采“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模式进行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的依据

二、标准化地址是什么?

答:所称标准地址是指由市公安部门采集确定并已纳入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的地址信息,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

三、标准地址的规范表述是怎样的?

答:柳州市标准地址规范表述为:省、市、县(区)、地名(城镇是街路巷,农村是村屯)、门牌号、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

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

答: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适用于柳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纳入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内的标准地址均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对象范围。

五、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适用于哪些业务类型?

答:适用于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以及申请人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业务。

六、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住所承诺制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要求有什么改变?

答:申请人申报登记注册时,应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申请人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内申请人则按照《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住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有什么改革?

答:申请人实行“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模式进行登记注册的,由申请人对申报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等内容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写自主申报承诺书后不再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完整保留申报住所或经营场所时作出承诺所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行政机关检查。

八、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有哪些做法?

答:登记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监管工作。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业主管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九、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的信用监管和惩戒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登记机关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并纳入登记系统。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经调查属实的,将相关责任人纳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在1年内对其再次申请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