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障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与金融服务融合,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加快柳州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步伐,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柳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执行。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和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部署,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推动《柳州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柳办发〔2020〕15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桂银保监发〔2021〕14号)等政策实施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有效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柳州行政区域内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本市行政区内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内的自然人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借款人应当具有运用、实施、转化专利能力,为出质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获得出质专利的使用授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为专利权人是柳州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专利。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的专利权;
(二)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专利权及相关产品符合柳州市产业政策和其他行政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或专利产品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五)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专利权出质人应承担的义务:
(一)有两个(含)以上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已取得所有权利人的同意,所有专利权人为出质人;
(二)出质人应当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三)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应当经质押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 借款人出质专利权获得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三章 质押融资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金融机构要求提交。
第十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
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确立信贷关系前,可以就进行质押融资的专利法律状态征询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意见,意见作为确立借贷关系的参考。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专利权评估价值、担保、购买保险等情况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为借款人还款能力提供保险,以此获得银行贷款,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
第十三条 各类担保机构可以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同业担保、供应链担保等业务,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机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应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后1个月内,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严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程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及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等公告信息及相关通知。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提供各类质押融资管理所必须的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产生的专利评估费、质押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照申请补助先后顺序安排,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发放的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质押融资补助申请人为质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质押融资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已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借款人已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已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如借款人因同一笔专利权质押融资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申报补助资金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贷款人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五)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七)必要时提供专利评估协议、担保协议、保险合同、评估报告,及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支付凭证;
(八)申报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标准:
(一)质押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50%的补助;质押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40%的补助;质押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30%的补助。单笔质押贷款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评估费予以50%的补助,单笔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担保费予以50%的补助,单笔质押贷款担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保险费予以50%的补助,单笔质押贷款保险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 质押融资补助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的,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权相关补助,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和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