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期)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罚〔2023〕114号 | 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滨江学府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 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滨江学府店 | 91450202MA5PQQDH3K | 彭晓丹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11月8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 | |
2 | 柳市监处罚〔2023〕115号 | 秦杨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 秦杨皓 | / | / |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牛栏山陈酿白酒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2号中《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零七.3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11月13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