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6期)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9-02 16:3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柳市监处罚〔2023〕81号柳州市阳和新区姐妹文具店假冒专利案林运芬92450200MA5LBQ4G20林运芬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以0.3元/袋的价格从柳州市荣宇食品经营部购进3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3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的潮州市潮安区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于您®”紫薯味薯片,该产品的外包装印制有“本包装图案获中国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ZL 2013 3 0105491. 2”的标识,以0.5元/
     袋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至被查获之日止,共销售上述产品21袋,获销售款10.5元,获利润4.2元。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上述专利号的专利权于2023年4月28日终止。
     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潮州市潮安区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于您®”紫薯味薯片时,不知道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9月16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