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1期)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2-06-15 15:40    |  作者: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柳市监处字〔2022〕47号 柳州市阳和新区福钟蔬菜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柳州市阳和新区福钟蔬菜行 92450209MA5QC2C312 周福强 当事人在柳州市海吉星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潘保才处,购进韭菜1.6公斤,共计12.8元,并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共计16元,违法所得3.2元。以上韭菜经抽检,结果为韭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6月28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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