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4期)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04-07 11:15
| 作者: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 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 市监 处 字〔2021〕12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广鑫食品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 柳州市阳和新区广鑫食品店 | 450207600006363 | 陈丽萍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路第一路口从事烟草制品销售,至2021年3月9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货价为4194元,销售价为4580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营业额1175元,获得利润9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元; 二、罚款人民币1106元; 三、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日 | |
2 | 柳 市监 处 字〔2021〕13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双优便利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 柳州市阳和新区双优便利店 | 92450200MA5NK5K15Q | 赵志红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大道北1号从事烟草制品销售,至2021年3月12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货价为9021元,销售价为10140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营业额791元,获得利润79.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1元; 二、罚款人民币2120.9元; 三、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日 | |
3 | 柳 市监 处 字〔2021〕14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鹏秋食品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 柳州市阳和新区鹏秋食品店 | 450207600016569 | 明国鹏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委2队28号从事烟草制品销售,至2021年3月12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货价为5465元,销售价为6320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营业额1039元,获得利润103.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9元; 二、罚款人民币1296.1元; 三、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日 | |
4 | 柳 市监 处 字〔2021〕15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骑龙坡食品商店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 柳州市阳和新区骑龙坡食品商店 | 92450200MA5KFA1BXL | 明立英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社湾村2队49号自建房第一层从事烟草制品销售,至2021年3月12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货价为4683.85元,销售价为5455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营业额1673元,获得利润167.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3元; 二、罚款人民币1132.7元; 三、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00元,上缴国库。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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