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处字〔 2021 〕1号)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1-29 10:10    |  作者: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211

当事人: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0753718690Q                                 

住所(住址): 柳州市河西路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杜少华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交付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下达了柳市监特令﹝2020﹞2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你公司对违法行为实施改正。1110日报请局领导审批后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你公司2017年承接xxxxxx有限公司一期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该项目组织实施由你公司主导,项目部负责现场施工、协调等工作。该工程201832日开工,20191220日申请竣工验收,2020428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发包方xxxxxx有限公司20206月份缴纳检验费用,导致压力管道于7月份方完成监督检验。你公司提前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复印件1份。

  3.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天桂一期溶出套管施工方案》、对xxx《询问笔录》2份、压力管道检验费发票复印件2份。

  4.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自查自纠的通知》1份。

20211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柳市监听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收到该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涉案的特种设备只有压力管道1类,且完成了监督检验。在案件调查期间,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实施了有效整改。同时,考虑存在工程发包方拖延交纳检验费用,催促工程交付等客观因素。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工商银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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