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南处字[2017]第701号
发布日期:
2017-01-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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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南处字[2017]第701号
当事人:魏晓腊,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34岁,原籍湖南省邵东县魏家桥镇魏家桥居委会5组2号,现住址:柳州市航五路盛世中华12栋1501室。
经查实,当事人在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43-1号一楼经营饭店,饭店的招牌是“人民公社大食堂”,其营业执照核准内容为,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湘里风情食府,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统一社会代码:92450204MA5KX35G5R。201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当事人将饭店大厅租给谢朝晖等人无照销售净水器,收取场地租金25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为他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7年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南听告字〔2017〕701号《行政处罚告听证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罚款1000元。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3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1、如缴现金,到市内各工行网点;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2、如转账,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并在转账支票空白处加填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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