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213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213号
当事人:魏新兵;性别:男;年龄:61岁;文化:高中;
经查实,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新时代商业港二区4层W418号经营服装,因经营不善未获利。2017年2月20日,当事人从湖南邵东批发市场以4元/套(条)购进各种花色的婴童内衣、裤一批,在新时代商业港二区4层W418号门面销售;其中有100多套(或条)婴童内衣、裤上印有“”图案;至2017年2月27日被查处时止,已以4.5—5元/套(条)价格销售有“
”图案的婴童内衣、裤87套(或条);2017年2月27日我局在当事人门面查到未售出印有“
”图案的婴童内衣17套、童裤2条;已售和未售有“
”图案的婴童内衣、童裤经计算货值503元。17套婴童内衣和2条童裤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定,非注册商标持有人产品,当事人亦未能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铺面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使用场地。
2、对当事人魏新兵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销售印有图案的童裤来源、数量、单价等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面现场检查时记录。
4、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面现场查到印有图案的婴童内衣、童裤。
5、广州慧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持有人保罗克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资格。
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定报告1份,证明在当事人店面查获的印有图案的17条婴童内衣、2条童裤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名认可。
2017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南工商告字〔2017〕213号《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无照经营行为罚款500元;2、没收侵犯大嘴猴注册商标的婴童内衣17套、童裤2条;3、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共计15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服装经营,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第四条第一款(一)项所指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嘴猴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不长、购进销售侵权商品数量少,且主动下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和停止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无照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没收侵犯大嘴猴注册商标的婴童内衣17套、童裤2条;
3、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共计1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1、如缴现金,到市内各工行网点。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2、如转账,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并在转账支票空白处加填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