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城中处字〔2017〕119号
发布日期:
2017-08-0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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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7〕119号
当事人:柳州市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当事人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的情况如下:名称:柳州市翰林教育培训学校,许可证号:教民450201700000078号,地址:柳州市湾塘路26号原柳州地区行署公积金楼四楼,校长:(法人代表)梁翠媛,学校类型:短期培训,办学内容:中小学生英语及第二课堂文化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柳州市教育局,有效期限:五年。
2017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柳州市龙城中学附近有人散发“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该宣传单内含有“暑假超前学,开学变学霸!轻松超越80%的同学”、“确保学校内考试高分通过”等内容。7月4日,经初步调查,上述宣传单属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并对外发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7月4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实,为介绍柳州市翰林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当事人自2017年1月份起委托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印制5种“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共8500份,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印制费用合计680元。上述5种“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分别含以下内容:1、《0元初升高衔接班学费全免》宣传单中印有“暑假超前学,开学变学霸!轻松超越80%的同学”、“确保学校内考试高分通过”等内容;2、《冲刺A+名校直通车》宣传单中印有“提成绩 夺高分 读名校”、“√考高分”等内容;3、《名校名师快速提分》宣传单中印有“名校名师快速提分”、“平均提分20-80分”、“ √考高分”、“抢名师 来翰林 快速提分20-80分”等内容;4、《翰林暑假精锐体验营》宣传单中印有“快速提分(两个月提高20-80分)”等内容;5、《春季招生火爆进行中》宣传单中印有“稳步快速的提高学生的英语综合素质和英语学习成绩”等内容。至2017年7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放在其友谊国际校区、龙中校区供消费者取阅或在校外发放给消费者。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开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杜雪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印制5种“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证明宣传单内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柳州市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印制宣传资料的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委托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印制上述5种“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共8500份,印制费用合计680元。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5日对当事人的代理人杜雪芬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5种“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中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印制费用合计680元。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2日对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李左元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印制的上述5种“翰林教育培训学校”宣传单中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印制费用合计680元。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7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城告字〔2017〕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教育培训中,教育培训的效果往往受到考核难度、教育培训方师资水平、受教育培训方知识基础、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每位受培训同学未必均能达到当事人宣传的“提高成绩”、“超越同学”、“高分通过考试”等效果。在本案中,当事人为介绍其培训课程所印制的上述宣传单含宣传“提高成绩”、“超越同学”、“高分通过考试”等内容的广告语属对培训效果作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费用合计680元。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依法与广告经营者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订立书面合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5;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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