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 字〔2017〕319号

  发布日期: 2017-09-25 16:21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 字〔2017〕319号

 

当事人:潘江信;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50204600128879;经营场所: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四区东一巷2号;经营范围:枕芯销售。

2017年8月16日,南站工商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上游路四区东一巷2号潘江信经营的枕芯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印有“IKEA”注册商标的枕芯套92个。当事人承认“IKEA”是假冒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相关的进销货台账及其他凭据。当事人潘江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依法采取暂扣措施。经报柳南区工商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0年5月至2017年8月16日被查处时止,当事人在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四区东一巷2号从事枕芯加工和零售。其于2011年3月从一老乡处购进“IKEA”牌枕芯套100个,每个进价2元,进货价为200元;每个售价12元,已销售8个条,共获销售款96元,获得利润80元。当事人承认其使用的“IKEA”注册商标是假冒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 2017年8月17日对当事人潘江信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柳南工商强字[2017]30816号)及扣留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所扣留财物原因及数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7年9月23日,柳南工商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南工商听告字〔2017〕31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规定,我局经核算,认定当事人侵权期间的违法经营额为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案件查办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2.没收假冒“IKEA”枕芯套的92个;

3.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单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