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乡醉酒厂)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乡醉酒厂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苗笙醉酸梅重阳酒(传统型甜黄酒)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2450000622233949 | 样品名称 | 苗笙醉酸梅重阳酒(传统型甜黄酒) |
生产日期 | 2021-12-31 | 型号规格 | 500mL/瓶 酒精度:16%vol |
标称生产 企业 |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乡醉酒厂 | 被抽样 单位 | 广西融水县牧恩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酒精度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乡醉酒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苗笙醉酸梅重阳酒(传统型甜黄酒)(规格型号:500mL/瓶 酒精度:16%vol、生产日期:2021-12-31)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苗笙醉酸梅重阳酒(传统型甜黄酒)(规格型号:500mL/瓶 酒精度:16%vol、生产日期:2021-12-31)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的63瓶苗笙醉酸梅重阳酒(传统型甜黄酒)(规格型号:500mL/瓶 酒精度:16%vol、生产日期:2021-12-31);二、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三、罚款人民币14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2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当事人持证亮证合法生产经营,其经营场所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锅炉高温灭菌后,酒在高温状态下抽样检验,同时灌装,酒精度实时自行出厂检验属于合格范畴,灌装密闭前酒精部分挥发造成实际酒精度稍低1.4%vol。
企业整改情况:已整改。
整改复查情况:已复查。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