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广西融水贝江村实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融水贝江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貝江村”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2450000622233965 | 样品名称 | 贝江村酱油 |
生产日期 | 2021-12-03 | 型号规格 | 500mL/瓶 |
标称生产 企业 | 广西融水苗仁酱心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 单位 | 广西融水县牧恩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委托生产 企业 | 广西融水贝江村实业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全氮(以氮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广西融水贝江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貝江村”酱油(商标:貝江村及图形、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12-03)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 /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和整改措施。涉案“貝江村”酱油(生产日期:2021-12-03、产品类型: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全氮(以氮计)项目实测值:0.92g/100ml达到了“三级”质量等次,但达不到抽检产品标示质量等级“二级”指标,上述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一般的规定“以低等次产品冒充相近等次产品”的情形,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一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二、罚款人民币6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当事人持证亮证合法经营,其经营场所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分析其产品稍低于产品标示的“二级”质量等级值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在稀释调配盐浓度工艺中饮用水稀释稍超微量,导致了全氮指标稍低0.08g/100ml。
企业整改情况:已整改。
整改复查情况:已复查。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