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废止《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函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03 18:00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城区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审批服务局: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经营主体准入便利度,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柳市监规〔2021〕1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根据《柳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建议函》文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需进行评估并作出退出(续期)的决定。现《工作指引》自2021年7月12日施行至今已满5年,需对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5〕6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已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确认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继续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未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信息核验的,暂停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指导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工作指引》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申报注册模式,但现有“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申报系统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信息核验申请人的使用权的要求,且目前客观情况暂不具备系统改造条件。

经评估,我局认为《工作指引》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经研究,拟将《工作指引》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现就上述废止事项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18日(星期二)17:00前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系统或邮箱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意见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伍海莲,联系电话:2636961,电子邮箱:lzgsqgk@163.com。

附件: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柳市监规〔2021〕1号)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