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0-04-26 16:05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个人减缓

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00

4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60

12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60

120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00

60

12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1.发明专利

25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二)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三)中止费

6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24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五)年费

全额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135

270

4-6 年

1200

180

360

7-9 年

2000

300

600

10-12年

4000

600

1200

13-15年

6000

900

1800

16-20年

8000

1200

24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5

270

6-8年

1200

180

360

9-10 年

2000

300

600

3.外观设计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5

270

6-8年

1200

180

360

9-10年

2000

300

600

注:①维持费和复审费按照80%及60%两种标准进行减缓。②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缓。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2100

(三)优先权文件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后提交费

200

(八)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九)国际申请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8858(1330瑞朗)

2.超出30页的部分每页加收

100(15瑞朗)

(十)手续费

1332(200瑞朗)

注:①9-10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8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一)宽限费

1000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300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0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2000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00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1000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300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300

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还应缴纳印花税5元,因此合计为2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