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916811W/2020-5924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 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市监规〔2019〕9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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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 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市监规〔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
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5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电梯施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记分、信用分类、信用信息通报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等工作。
第四条 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量化考核、公平公正、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采取综合分值计算方式。每个单位每年基准分值为100分,减去记分周期内的累计扣分值后得出综合分值,即计算公式为:综合分值=100分-累计扣分值。
第六条根据年度综合分值将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综合分值≥90分的为信用分类A级单位;80分≤综合分值<90分的为信用分类B级单位;60分≤综合分值<80分的为信用分类C级单位;综合分值<60分的为信用分类D级单位。
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电梯施工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第七条一个记分周期为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一年度重新记分。电梯施工单位的综合分值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自动计算。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量化扣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分值分为40分、20分、10分、5分、1分五种。
第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40分:
(一)超越许可证范围施工的;
(二)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施工的;
(三)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维修、维护保养作业的。
第十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将承揽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二)未经使用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的;
(三)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查属维护保养单位原因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电梯安全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次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二)持相应项目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
(三)检验测试仪器配置不足或未在检定/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的;
(四)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前,未履行施工告知手续的;
(五)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前,未申报监督检验的;
(六)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在非注册地设立维护保养点,未按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八)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无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接到困人故障或事故通知后维修人员未能及时抵达现场(设区的市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实施故障排除和现场救援的;
(十)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超期未检验或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十二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单位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未及时(30个工作日内)申请换发新许可证的;
(二)受聘施工作业人员无相应保险凭证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按新的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修订的;
(四)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未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的;
(五)在非注册地设立维护保养点,维护保养点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或持证的常驻维护保养人员数量不足的(不足2人);
(六)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七)所维护保养的项目未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八)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九)未建立一梯一档电梯施工技术档案的;
(十)因维护保养单位原因,导致电梯定期检验无法按时进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十一)所维护保养的同一台电梯一个月内发生困人故障达3次及以上的;
(十二)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已经覆盖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将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情况及时反馈到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的;
(十三)未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
第十三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使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未按新版本更新的;
(二)未对新承接维护保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确认,并进行记录的;
(三)对新承接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15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变更的;
(四)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
(五)电梯施工技术档案资料不全,或未按期限要求保管的;
(六)未对所维护保养电梯发生的故障和救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
(七)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并保存不少于四年的。
第十四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致一人死亡以上电梯安全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电梯施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列入之日起一年,期限满之后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电梯施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证据等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电梯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录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扣分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时,应填写《电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通知书》(见附件1)或《电梯施工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知书》(见附件2)一式二份,经电梯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被检查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电梯施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被检查单位对扣分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诉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诉意见的,视为对扣分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果无异议。
对无异议的扣分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应与对电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处罚或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综合分值情况,确定电梯施工单位的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并进行公示。
连续三年信用分类为D级的电梯施工单位一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分类为A级的电梯施工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纳入质量安全诚信单位进行管理,鼓励社会资源适当向其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将质量安全诚信指标作为重要参考;
(二)在电梯安全监管机制改革中,优先选择信用分类A级的电梯施工单位作为试点单位;
(三)在记分周期的下一年度,其许可证到期换证且满足其他免鉴定评审换证条件的,可免于鉴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分类为B级的电梯施工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纳入质量安全诚信单位进行管理,鼓励社会资源适当向其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将质量安全诚信指标作为重要参考;
(二)持证周期中监督抽查至少一次。
第二十四条对信用分类为C级的电梯施工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将其列为年度监督抽查的重点对象,持证周期中监督抽查不少于二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二)连续两年信用分类为C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其许可证到期时,不予免鉴定评审换证。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分类为D级的电梯施工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将其列为年度监督抽查的重点对象,年度监督抽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其许可证到期时,不予免鉴定评审换证;
(四)连续三年信用分类为D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电梯施工单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将其列为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明察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不得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四)在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其许可证到期时,不予免鉴定评审换证;
(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电梯施工单位予以一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电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通知书
2.电梯施工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知书
附件1
电梯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扣分通知书
编号:
:
我局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你单位违规行为总计记 分。
被检查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诉。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或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发出单位、被检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电梯施工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通知书
编号:
:
我局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将你单位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被检查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诉。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或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发出单位、被检查单位各执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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