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度“优秀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的通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柳工商发〔2016〕81号
关于开展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5年度“优秀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的通报
各县工商和质监局、融水县局,各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执法办案水平,增强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提高案件质量,根据《关于开展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度“优秀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的通知》(柳工商发〔2016〕11号),柳州市工商局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全市工商系统“优秀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现将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案件评选活动,各单位共推荐上报参评案件53件,其中各县工商和质监局、融水县局,各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承办案件32件,各级工商所承办案件21件。参评案件涉及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商标侵权、广告违法、合同违法等多个类型。市局法规科组织各单位办案部门负责人以《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为主要评选标准,通过查阅参评案件案卷、填写评分表的方式对参评案件进行交叉评选。通过严格细致的评选,按照初评、复评得分高低综合考量进行排序,最终有20件案件获得优秀典型案件称号(见附件)。
二、取得的成效
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评选工作开展扎实有效,推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清楚、内容齐全、体例统一、装订规范,全面反映了全市工商系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和办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指导的总体情况。具体体现在:
(一)行政处罚程序日趋完善。
从本次案件评选看,各单位行政处罚程序日趋完善,从
“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程序并重”,能规范使用办案文书和按照程序办案。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决定事先告知、送达等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逐步规范。
各单位基本能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基本规范。各单位大力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程序,加强涉案物品管理,强化全程监督,通过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自由裁量权运用更加合理。
各单位基本能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要求,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处罚建议中按要求表述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及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依据。部分单位能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明确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作要求,提升了行政处罚说服力与公信力,体现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执法原则,有效地预防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现象发生。
(四)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提高,办案领域进一步扩展。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了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质量比以往有了较大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调查取证进一步得以规范。各单位办案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比较全面,证据的种类较多,能够清晰反映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二是案件审批、处罚文书制作规范,内容填写基本符合要求。三是行政处罚适当,法律依据的适用更加准确。四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更加科学民主。五是办案领域进一步扩展,部分县区工商局查办案件由过去查处无照经营为主,延伸到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合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正当竞争类案件等领域。
三、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单位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少数单位对案件评查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
部分单位没有把案卷制作与自查摆在重要位置,对其案卷制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不够;部分单位存在报送参评案卷错误、未按市局要求及时参与并报送相关材料的情况。
(二)证据提取不规范、不充分。
当事人修改处未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图片资料无对应文字说明;个别案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缺少时间记录或本人签名;部分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的案件中,对不合格商品采取查封、扣押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取证。
(三)文书制作不规范。
个别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列明佐证违法事实的证据,部分案卷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存在错别字现象;部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号、住所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等未填写完整、询问调查笔录制作用词、用语不严谨。
(四)执法程序不规范。
部分案卷仍存在超期扣押、查封以及应当解除查封、扣押而未解除的情况;部分案件存在不应当进行听证而下发听证告知书的情况;部分案卷存在行政处罚减免等重大事项无集体讨论记录;部分案卷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相关记录;送达回证由代收人签字未注明理由;个别案件罚没款收据经手人未签名;个别案件未制作销毁记录或未见涉案财物暂缓销毁相关审批材料等。
(五)立卷归档不规范。
部分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部分案卷没有按照卷内材料形成有关目录并编列页码;部分案卷卷宗内未见暂扣财物相关单据;卷内材料排列杂乱,纸张大小规格不一。案卷应当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装订,属于同一类型的材料的,应当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四、下一步改进意见
各单位应及时将本通报内容传达到相关执法人员,根据通报所反映的问题,逐一对照检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防范,并结合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执法案件评选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自评自查制度,使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二)纠正问题,转变观念。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和工作态度,各单位对案卷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牢固树立职业风险意识,认真查找和防范各类执法风险,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监督。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法律法规培训,不断促进执法理念的更新和操作技能的提高。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处罚文书特别是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增强说理性,努力把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特别是要严格案件的核审工作,在核审环节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附件:十大优秀典型案件名单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十大优秀典型案件名单
A组
1、柳州市方圆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担保公司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限制竞争的案件。本案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相关部门,对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有直接影响。该案历经局内听证会和市法制办行政复议两道执法监督程序检验,在复议过程中,工商机关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并在法定幅度内调整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充分贯彻了《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该案具有涉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人民群众呼声高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案的查处也体现了工商机关整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限制竞争行为的坚定决心。
2、柳州市力王磨具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砂轮商品一案,经检支队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企业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商品的案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要求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砂轮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产品,就属于该目录中所列产品之一;该案件伊始为市质监局移送至我局,是办案部门首次在流通领域范围内对涉及工业生产领域的案件进行查处。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对同领域其他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性作用。
3、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举办违法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案,经检支队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企业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件。该案件的案源系通过手机微信号这一新型的传播媒体获得,执法人员通过当下流行的自媒体“手机”微信号发现当事人开展了这次在柳州市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有奖销售活动,通过加入相关微信号,可以发现很多商家在当下开展的经营活动,从而获得案件线索;在案件过程中,取得关键证据是重中之重,执法人员果断出击,在当事人开奖当日到现场取证,取得涉案奖品的型号、价格、中奖人员名单等关键证据,为案件定性起了决定性作用。
4、合程(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经检支队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企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该案情较为复杂,涉案商品系施工单位做装修使用,非常见的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购买、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缺乏统一的定性规则,颇有争议。执法人员通过对这类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合理界定,厘清思路,定点突破,选准切入点,最终成功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为商标品牌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树立工商行政执法权威和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
5、董少军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资商品案,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在日常的监管中,市场上该类型的线索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由商品外包装的标识发现案源,需执法人员的细心观察。该案执法人员掌握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的基本技能,准确把握抽样、送检程序及相关知识,充分运用有关证据结合行政法证据规则认定违法事实。该案程序合法,事实充分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该案件的查处树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也给案件类型的拓展提供了参考。对工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6、柳州联程汽配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柳东分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经营者利用网络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案件。对经营者在网络上宣称其所售的轮胎是“广西最便宜的轮胎”这一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准确把握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品价格进行虚假宣传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取证,最终顺利结案。该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工商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执法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说,销售者通过宣传其所售的“最便宜的轮胎”,初看是惠利民众,但其实质是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同业商家的合法权益,最终也会让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因此,对本案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也是符合了市场竞争规律的。
7、罗杏玲销售不合格新蕾电动车案,消保科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电动车是我市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交通工具,电动车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带来消费者交通安全上的隐患。同时,流通领域商品检测类案件涉及的执法办案程序较多且复杂。该案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每个步骤和环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抽检和后续处理工作。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8、柳州市金斯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双生分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汽车零售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是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后,以该办法为依据处理的案件。近几年来,有关汽车质量、维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逐年大幅攀升,日常的汽车销售服务和汽车维修行业中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执法人员对汽车零售商在汽车维修服务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却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这一违法行为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定性处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以往旧法无法覆盖的灰色地带。
9、柳州市鱼峰区聚百汇汽车用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汽车导航仪案,鱼峰分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较大,且当事人系五菱汽车公司的供货商,其所供应的不合格导航仪一旦流入市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五菱汽车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该案中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真,收集证据全面充分,办案思路清晰缜密,方式方法得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是鱼峰分局推进法治化工商的表现之一,也是该分局依法履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工商职责的要求,对同类案件的查办有重大指导意义。
10、何小梅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柳南分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从河北采购了一批标注“安踏”、“特步”、“鸿星尔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共计2000多双,涉案金额较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证据搜集工作,为顺利办结该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当时柳州电视和报纸上都有报道,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同时也表明了工商部门严格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市场良好经济秩序的决心。
B组
1、柳州市航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柳东分局峻岭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汽车零售商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始于消费者对商家在其购买汽车的过程中违背其意愿附加办理代理上牌及贷款相关业务。执法人员准确把握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违背购买者医院附加不合理条件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缜密分析、全面取证,最终顺利结案。该案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历经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和城中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考验,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案在《柳州晚报》与《南国今报》上均有报道,在社会中有一定影响力。
2、柳州市海瑞科技有限公司虚构网络交易为他人提升网络信誉不正当竞争案,城中分局东门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电商虚构交易为他人提升信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网络交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淘宝网的管理者,更是欺骗了淘宝网上广大的消费者,丧失了基本的商业诚信。该案件类型新颖,不仅打击了商家的违法行为,同时也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对开拓监管执法新领域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是一起优秀的典型案例。
3、柳州市鸿辉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双生分局生资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
瓷砖是广大市民家庭装修最为重要的材料之一,瓷砖质量不合格不仅直接影响消费者家庭装修的美观,还有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的人体健康的隐患。执法人员周密的部署抽检和取证工作,成功地锁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准确地适用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不仅规范了建材市场内的经营行为,也体现了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的用心和其优秀的业务素质。
4、柳州豫中化工有限公司申办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案,鱼峰分局羊角山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案件。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处罚幅度较重,因此其构成要件中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事实的佐证要求都较为严格。该案中执法人员办案思路清晰缜密,调查取证认真,全面收集了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主观和客观证据,为顺利结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体现了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难能可贵的业务水平。
5、银有昭网络虚假宣传案,柳南分局鹅山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经营者在网络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中对其所售的汽配用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该案涉及对五菱汽车公司的汽配用品进行虚假宣传,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会对五菱汽车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系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巡查发现,是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对新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的一个典型示例。该案逻辑清楚、取证程序严谨、证据全面,体现了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也体现了柳南分局开拓办案新领域、争做执法领域前沿排头兵的坚定信念。
6、邹华军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鹿寨工商和质监局鹿寨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属于典型的小家电“傍名牌”案,近年来,市场上一些违法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损害了商标注册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反映强烈。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体现了工商部门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充分肯定,实现了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统一,对同类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7、柳州市明理线缆厂擅设分支机构案,柳北分局沙塘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合伙企业擅设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案件。一般而言,经营者擅设分支机构的案件多以冒用公司或无照经营定性查处。然而在本案中,由于经营者系合伙企业这一特殊的市场主体,《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企业擅设分支机构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合伙企业擅设分支机构不能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定性查处。这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过硬的法律素养。该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和严谨的办案态度,适用《合伙企业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体现了执法人员严谨的办案态度和高度的职业敏感性。
8、柳州市柳北区彩黛日用品商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城中分局五一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销售者利宣传资料对商品的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该案中,商家以对食品中成分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对商品进行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并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此案件的查办,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不仅打击了商家的违法行为,还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9、柳江县成团供销社化肥第一门市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柳江县工商和质监局成团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一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化肥的案件。“三农”问题历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化肥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之一,其质量好坏与农民增产增收息息相关。销售不合格化肥既扰乱了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执法人员准确保我了化肥案件的抽检、送检程序,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理,是工商机关“红盾亮剑”七个项目中农资市场监管项目的有力体现。也展示了工商机关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10、邹云通过网络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柳南分局红光工商所承办。
推荐理由:该案是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侵害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提示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该案中,执法人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准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很好地展示了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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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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