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工商系统第四季度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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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柳工商发〔2016〕177号
柳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
2016年全市工商系统第四季度流通领域
农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工商和质监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要求,依据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安排开展全市2016年第四季度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验时间
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检验机构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出具已抽检批次的检验报告。
二、委托检测机构
本阶段抽查检验工作统一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实施抽样检测,抽样方式采取不定期、不定点、突击抽样的方式,费用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支付,各级工商机关无须支付任何抽查检验费用。如各县工商部门需调整抽检批次,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场科。
三、抽查品种及任务安排
(一)抽查品种:肥料商品(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叶面肥料、水溶肥料、磷肥、钾肥、硫酸钾镁肥等)。
(二)抽样任务
抽样地域 |
抽样数量(个) |
抽样地域 |
抽样数量(个) |
柳江县 |
7 |
柳城县 |
8 |
鹿寨县 |
5 |
|
|
合计 |
20 |
四、监测项目
化肥商品的检验项目按《2016年流通领域化肥商品质量抽查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化肥的有效成份(养分)按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的明示值判定。
五、工作要求
各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抽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检验机构做好有关抽样工作,并对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自治区工商局将根据抽查检验结果及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抽查检验结果及制假售假名单。
2016年11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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