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765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标 题:
- 柳州市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调整柳州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工商发〔2018〕25号)
- 发文字号:
- 柳工商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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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柳州市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调整柳州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工商发〔2018〕25号)
调整柳州“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调整广西“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8〕24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已推行的“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际,重新梳理明确我市“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将 39 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39 证合一”。对《柳州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目录》(见附件 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国家层面整合的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我市“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全国模式”和“广西模式”、“柳州模式”的有机融合和可持续性推进,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柳州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覃立新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 韦拥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世贤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胡德樑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谭 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侯正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组成员
陈 建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志平 市农业局副局长
贾建功 市商务委副主任
刘川华 市文新广局副局长
高福彪 市旅游发展委党组成员
吴春燕 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 艺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梁冬琦 市粮食局副局长
庞 鸿 柳州海关副关长
江 峰 市税务局副局长
韦修雪 市气象局副局长
高为恒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柳州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组织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对“多证合一”改革参与部门的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工作,推动和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副局长韦拥军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络员。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 2)。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意见》中“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3)的要求,根据需要和自身实际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或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发放。(牵头部门: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强化信息共享接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统一管理、部门共享”。 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见附件4)和采集到的共享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或实现系统实时数据对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厅局的沟通联系,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共享信息能与上级部门实现互联共享,实现区直部门、部门垂直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和转换。(牵头部门:柳州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信息融合运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各自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大投入,升级改造各自的业务系统,确保共享信息在本部门、本系统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责任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严格规范信息采集。企业登记要以原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种类,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确需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信息,由各部门通过各国家部委办局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总梳理,工商部门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证照事项信息。工商部门在互联网上开通“多证合一”共享信息采集通道,供相关申请人自主录入相应信息。(牵头部门: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反馈工商部门,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责任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动改革落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协调下,加强工作协同,进一步制定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改革措施在本部门、本系统如期落地。各县(区)要参照建立、完善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牵头部门: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
(二)及时跟进,做好后续管理。按照《柳州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目录》,新列入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于 2018年 7 月 1 日前,停止发放相关证照,并依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不能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的额外证明材料。及时出台针对已存续证照的管理措施,明确有效期限,确保改革期间相关管理工作的延续与平稳过渡。各县(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层面整合的证照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因检验检疫机构职责整体划入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尚在推进之中,涉及海关的整合事项,待海关与原检验检疫部门的企业报关报检资质优化工作整合完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相关平台搭建完成后,再进行整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气象局、粮食局、柳州海关,完成时限:2018 年 7 月 30 日;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夯实基础,提升服务效能。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改革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配强配足窗口人员,及时更新配备办公设备,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经费保障。同时,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一线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窗口证照核发效能,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强化督查,确保改革实效。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8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1.柳州市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目录
2.“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
3.柳州市“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4.柳州市“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附件1
柳州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原证照发 放部门 | 证照整合方式 |
1 | 营业执照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工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3 | 税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税务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4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人社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5 | 统计管理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统计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6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公安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7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8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工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文新广电部门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10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海关 | 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 |
1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 | 粮食管理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3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自治区财政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4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农业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6 | 出版物出租备案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文新广电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7 | 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 | 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承揽货源或者客源(含旅游客源);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者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吊等;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者储存;代售客票或者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结算、交付票款或者运杂费;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他用品供应;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8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道路货运代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19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交通运输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20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 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运、旅客运输、物流、道路运输场站 |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21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运、旅客运输、物流、道路运输场站 |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局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22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画廊,画店,艺术品租赁、拍卖、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艺术品电商平台,艺术品网络租赁平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艺术品包括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 文新广电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23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画廊,画店,艺术品租赁、拍卖、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艺术品电商平台,艺术品网络租赁平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艺术品包括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 文新广电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24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2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26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海关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27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28 |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29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旅游发展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30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旅游发展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补充填报共享信息后完成备案 |
31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 | 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32 | 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 | 专业开锁服务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33 | 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 | 寄卖服务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34 | 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 | 二手车的收购与销售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35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 | 报废机动车回收与拆解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36 | 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 | 机动车修理与维护 | 公安部门 | 按经营范围完成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
37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商务部门 | 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 |
38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商务部门 | 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 |
39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 |
附件2
“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
及业务操作流程
一、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
(一)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
1.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公章刻制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管理登记证》、《原产地证企业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同时,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要求,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增加涉税信息作为必填项,并按照既有方式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若需要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需要按照《广西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信息填报完整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
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对于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出版物出租备案》《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和《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2)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对于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2个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对于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以及对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申请人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不推送相关信息、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对于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且申请人必须完整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才视为完成“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该企业需修改已填报的经营范围表述,经营范围表述中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或“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表述。同时,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不推送信息、不公示相关涉企证照事项备案情况。
(二)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2个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需按照《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信息填报完整的,登记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将企业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不代表该企业同步完成了相关证照的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的信息公示页面,只显示该证照事项名称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是否备案成功的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仅涉及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通过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文书的同时,补充填写《通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表三,并上传有关文件。完成登记后,登记机关将《通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表一、二、表三的相关数据项推送给商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三)其他证照事项
对于《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仅涉及类型为分公司的市场主体。在分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所属公司登记信息,并在其所属公司的公示系统页面的“分支机构”栏目中公示分公司信息。
二、“多证合一”登记业务流程
(一)企业登记
1.现场窗口办理。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填报《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规范表述的,需参照《目录》的规范表述填写。说明,对于证照事项需要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必须完整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证照事项,按照事项分类在登记系统中分别录入登记。
2.全程电子化登记。在网上登记页面应设定“多证合一”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并以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作为“多证合一”业务流程的触发点,建立经营范围、证照事项、信息采集、所属部门的对应关系,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要在登记页面中展示。本次纳入“多证合一”的19项涉企证照事项中,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在“多证合一”技术方案和数据规范的基础上,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
3.企业后续另行备案。申请人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阶段,对于需补录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由于共享信息没有填报完整,未能按“多证合一”流程同步备案,企业后续另行备案的,由相关部门办理并反馈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证照事项名称的公示;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系统改造,为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业务之外录入相关证照事项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信息推送
1.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对于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和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2.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和共享信息。对于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以及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信息填报完整的,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共享信息同时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不推送相关信息。
3.推送变更信息。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将变更后的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4.推送注销信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5.推送备案结果信息。企业在证照主管部门后续另行备案的,将相关部门推送的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日期、证照事项名称等记入企业名下并按要求公示信息。
(三)事项公示
1.公示方式。“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对社会公示。
2.公示内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已整合的所有证照事项名称在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3.规范提示语。在公示事项名称时统一提示语“该企业下列证照事项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至该企业营业执照”
4.特殊事项名称公示。已整合证照事项有前置备案流程且未纳入“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的,在目录公示中要注明,如“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应加注“(应先取得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附件3
“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为企业必填项
财务负责人信息 |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其他信息 | |||
生产经营地 | |||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
从业人数 | 人 |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 粮食仓储企业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经营范围(单选)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
经营范围(单选)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 ||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 | ||
经营范围(单选) | □劳务派遣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造价工程师姓名 | ||
身份证号 |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 ||
经营范围(单选)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
□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 |||
联络员职务 | (该联络员所指为本申请书附表4中联络员) |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网点数(个) | ||
企业性质(单选) | □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 ||
企业总资产(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从业人员(人) | 其中:大专以上人数(人)● | ||
污水处理(台/套)● | 运输车辆(台/套)● | ||
打包机(台/套)● | 分拣设备(台/套)● | ||
消防设施(台/套)● | 剪切工具(台/套)● | ||
其他设备(台/套)● | |||
经营范围(单选)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
业务类型范围 —运输方式 (可多选) | □海运 □陆运 □空运 | |||
业务类型范围 —货物类(可多选) | □一般货物 □国际展品 □过境运输 □私人物品 | |||
业务类型范围 —服务项目 (可多选) | □揽货 □托运 □定舱 □仓储中转 □集装箱拼装拆箱 □结算运杂费 □报关 □报验 □保险 □相关短途运输 □运输咨询 | |||
业务类型范围 —特殊项目 (可多选) | □ 多式联运 □ 办理国际快递 □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 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公文除外 | |||
企业英文名称 | ||||
经营场所(英文) | ||||
企业电子信箱 | 联系传真 | |||
法人机构类别 (单选) | □企业 □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组织机构、 | |||
是否上市(单选) | □是 | 上市地区 | □深交所主板 □上交所 □新加坡 □香港 □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 □日本 □英国 □深交所创业板 □新三板 □深交所中小板 □其他 | |
□否 | ||||
是否控股(单选) | □内资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非股份制 □内资与境外资本(外商和港澳台商)投入各占50% | |||
主要控股公司名称● | 企业网址● | |||
经营范围(单选)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
注册海关 | 特殊贸易区域 | ||
经济区划 | 经营类别 | ||
企业名称(英文) | |||
住所(英文) | |||
企业类别(多选) | □外贸企业 □有自营权的生产企业 □集装箱场站 □注册厂(库)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 □熏蒸单位 □国内定点加工厂 □国外定点加工厂 □配餐料使用单位 □进境动物产品仓储单位 □出境动物产品仓储单位 □进境动物产品运输单位 □出境动物产品运输单位 □进境动物隔离场 □出境动物隔离场 □进境动物养殖场 □出境动物养殖场 □进境植物产品仓储单位 □出境植物产品仓储单位 □进境植物产品运输单位 □出境植物产品运输单位 □进境植物隔离场 □出境植物隔离场 □进境植物种植场 □出境植物种植场 □其他 | ||
报关人员姓名● | 报关人员身份证件 类型● | ||
报关人员身份证件 号码● | |||
经营范围(单选)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
注:请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
□ 旅行社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证编号 | ||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机关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
气象信息服务 提供方式 | □电视 □广播 □报纸 □声讯电话 □传真 □显示屏 □大喇叭 □网络 □微博 □微信 □手机客户端 □邮件 □短信 □其它(请具体说明): |
气象信息服务 范围说明 | |
经营范围(单选) | □气象信息服务 |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
企业名称(英文) | ||||||||||||
统计部门 | (勾选统计部门) | |||||||||||
是否位于自贸试 验区内 | □是 (勾选片区) □否 | 是否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是(勾选经开区) □否 | |||||||||
企业类型 | □合资 □合作 □独资 □股份制:□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 □其他) | |||||||||||
投资行业 | (从行业代码中勾选) | 主营行业 | (从行业代码中勾选) | |||||||||
业务类型 |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地区总部 □采购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 □结算中心 □销售中心 □分拨中心 □其他: ) | |||||||||||
□投资性公司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投资性公司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 ||||||||||||
□类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 □商业保理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 □其他) | ||||||||||||
□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 ||||||||||||
□投资者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 |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仅限于符合上述协议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设立港、澳投资企业及与内地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形) | ||||||||||||
成立方式 | 新设 | □普通新设 | 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 □并购设立 | ||||||||
□合并新设 | □吸收合并 | |||||||||||
□分立新设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 | |||||||||||
□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发行H股、N股、S股等) | ||||||||||||
计价币种 | (勾选币种) | |||||||||||
总股本 (股份公司填写) | 股份总数: 万股 | 每股票面金额: 元原币 | ||||||||||
企业组织机构(可按实际数量下拉) | 最高权力机构: | |||||||||||
董事: | 姓名: |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产生方式: □选举 □委派,委派方:(勾选投资者) | ||||||||||||
监事: | 姓名: |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产生方式: □选举 □委派,委派方:(勾选投资者) | ||||||||||||
总经理; | 姓名: |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国籍(或地区):(勾选国籍(或地区)) |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下拉填报) | 姓名/名称 | (中文) | (英文) | |||||||||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 (勾选国籍(或地区)) | |||||||||||
证照号码 | 证件类型:(勾选证件类型) | 号码: | ||||||||||
类别 |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 |||||||||||
实际控制方式 |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 |||||||||||
履行公告程序有关情况的说明 | (仅限合并、分立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传真: | 联系地址: | ||||||||||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 □是: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勾选条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勾选条目)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 (万美元) 项目执行年限: 年 项目用汇额度: (万美元) □否 | |||||||||||
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 | ||||||||||||
投资者名称/姓名 | 股份类型:(勾选股份类型)(股份公司填写) 上市地:(勾选上市地)(股份公司填写) (中文) | (英文) | ||||||||||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 | □已取得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投资者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至: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有效期至: 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号码: 有效期至: |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数量: 万股(股份公司填写) 出资金额: 万元原币 合作条件:(合作企业投资者可以文字形式填写合作条件) | 权益比例: % | ||||||||||
出资方式 | □现金: 万元原币 □实物: 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 万元原币 □土地使用权: 万元原币 □股权: 万元原币 □其他: 万元原币 | |||||||||||
资金来源地 | (勾选资金来源地) | |||||||||||
出资期限 | 年 月 日前 | |||||||||||
投资者类型 | 境外投资者(从以下选项勾选): □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以下投资类企业)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 |||||||||||
境内投资者(从以下选项中勾选): □境内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情况 □不存在前述情况 | ||||||||||||
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下拉填报) | 姓名/名称 | (中文) | (英文) | |||||||||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 (勾选国籍(或地区)) | |||||||||||
证照号码 | 证件类型:(勾选证件类型) | 号码: | ||||||||||
类别 |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 |||||||||||
实际控制方式 |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 |||||||||||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 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
以并购方式 成为股东 | □是 □否 | |||||||||||
被并购方 | (如同一投资者购买企业多个股东股份,可填写多个被并购方) | |||||||||||
不存在关联并购 |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 |||||||||||
特殊行业并购 | 本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 □是 □否 | |||||||||||
涉及国有资产情况 | 本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是 □否 | |||||||||||
被并购股权情况 | 被并购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原币 被并购方实际出资额: 万元原币 | |||||||||||
并购支付对价 | 万元原币 | |||||||||||
并购支付方式 | □现金: 万元原币 □实物: 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 万元原币 □土地使用权: 万元原币 | |||||||||||
□股权: 万元原币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
□境内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
□其他: 万元原币 | ||||||||||||
并购方出资股权评估值 | 万元原币 | |||||||||||
被并购股权/资产价值评估情况 | 股权/资产评估值: 万元原币 | |||||||||||
(如并购支付对价低于评估值90%需作出说明): | ||||||||||||
财务审计报告编号: | ||||||||||||
核准/备案机构(涉及国有资产): | ||||||||||||
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 | 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 □否 |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仅限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
以战略投资方式成为股东 | □是 □否 | |||||||||||
战略投资阶段 | □投资者首次战略投资 □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 | |||||||||||
不存在关联并购 |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 |||||||||||
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 □本交易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 |||||||||||
投资者主体性质 |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持股比例 | 战略投资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 |||||||||||
是否成为控股股东 | 是否为被投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是 □否 | |||||||||||
投资方式 | □定向增发 | |||||||||||
□协议转让 □要约收购 | 股份转让方情况说明: | |||||||||||
□其他: | ||||||||||||
特殊行业并购 | 本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是 □否 | |||||||||||
涉及国有资产情况 | 本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是 □否 | |||||||||||
战略投资受让金额 | 万元原币 | |||||||||||
战略投资交易对价 | 万元原币 | |||||||||||
战略投资溢折价 | 万元原币 | |||||||||||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 □现金: 万元原币 □实物: 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 万元原币 □土地使用权: 万元原币 | |||||||||||
□股权: 万元原币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
□境内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
□其他: 万元原币 | ||||||||||||
出资股权评估值 | 万元原币 | |||||||||||
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情况 | 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 □否 | |||||||||||
投资者承诺持股期 | 月 | |||||||||||
投资者资产状况 | 外国投资者自身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 | |
在线提交材料 |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
附:承诺书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四、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济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五、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3名造价工程师。
六、申报《再生资源回收备案》,标注为“●”的项目如确不具备请标注“0”,其余项应填报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
七、申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标注为“●”的为非必填项,如确不具备请标注“无”;
八、申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请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进行该备案登记。带“●”项目如无报关人员请填报“无”,如有多名报关人员,请依次填写,“报关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必须为身份证;“注册海关”:参照《关区代码表》,填写住所所在地海关代码。“经济区域”:请根据《经济区域代码表》,住所位于特殊经济区域(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实验区、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内的,填写经济区域代码,住所位于经济区域以外的,填写“09”(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请根据《特殊贸易区域代码表》,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湖北、辽宁、陕西、河南、四川、重庆、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填写特殊贸易区域代码,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填写“99999999”(非特殊区域);“经营类别”:请填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九、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请按照以下具体要求填写:
(一)、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1.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4.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6)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发行H股、N股、S股等):系指境内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股份,引入境外公众股东。
5.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6.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方式设立的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7)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8)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9)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12)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1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14)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7.经营范围:按企业合同、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填写,并勾选承诺该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属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
8.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勾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及其具体条目,并填写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执行年限及项目用汇额度。企业投资经营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填报上述信息。
9.计价币种:此处选择一种出资货币币种,此项后出现的货币币种均以默认为此处选择的币种。
10.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申请企业合同、章程中的约定填写,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差额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股份公司不设定投资总额,填写股份总额。
11.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系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国际组织等;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
1.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
(1)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A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A股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
a.外国投资者持有的B股、H股以及其他股份(A股除外),应分别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 “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外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b.外国投资者持有的A股,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A股”,例如“XXX公司(A股)”。
2.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系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
(1) 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持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例如“XXX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3.证照号码:填写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商业登记证明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出资方式:可多选,勾选相应的出资方式并填写其对应的金额。
5.投资者类型:
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需在“投资者类型”栏的“境外投资者”项中勾选相应选项。
境内投资者: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情况,是指该境内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该境内投资者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企业。
6.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系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1.以并购方式成为股东:投资者信息中勾选此项,可以填写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2.被并购方: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应填写股东名称;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应填写出售资产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不存在关联并购:承诺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企业交易不属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第11条的关联并购,勾选“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4.并购方出资股权评估值:并购支付方式为股权的,需就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填写股权评估值。
5.被并购股权/资产价值评估情况:
(1)股权/资产评估值:系指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如并购支付对价低于评估值的90%,需作出说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第三十二条,在同一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情形下,国有企业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交易价格依据。如因上述情形,无资产评估报告,应填写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值。
(2)财务审计报告:系指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核准/备案机构: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应填写相应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
6.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被并购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四)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
1.以战略投资方式成为股东:投资者信息中勾选此项,可以填写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2.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填写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可参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七条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此处勾选承诺申报的交易属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其中,战略投资:
(1)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2)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其中,战略投资者为: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3.战略投资阶段:战略投资可分期进行,如外国投资者首次通过战略投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勾选“投资者首次战略投资”;如外国投资者已通过战略投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再次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勾选“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
4.持股比例:如外国投资者首次通过战略投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填写的持股比例低于10%的,不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5.出资股权评估值: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需就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填写股权评估值。
6.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情况: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被投资上市公司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7.投资者承诺持股期:如填写的承诺持股期低于36个月的,不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8.投资者资产状况:如填写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低于1亿美元且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低于5亿美元;同时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低于1亿美元且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低于5亿美元,不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表中的“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应随着“计价币种”的选择而变化。例如:当计价币种为“人民币”时,“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分别显示为“人民币”和“万人民币”; 当计价币种为“港元”时,“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分别显示为“港元”和“万港元”; 当计价币种为“美元”时,“元原币”和“万元原币”分别显示为“美元”和“万美元”。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4
柳州“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 | 名称 | |
3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登记注册类型) | |
4 | 企业登记机关 | |
5 | 开业(设立)日期 | |
6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自 | |
7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止 | |
8 | 住所 | |
9 | 邮政编码 | |
10 | 联系电话 | |
11 | 生产经营地址 | |
12 | 经营范围 | |
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14 | 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16 | 币种 | 按实际情况可附列多行信息 |
17 | 币种金额 | 同上 |
18 |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成员名称或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国籍 | 同上 |
19 |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0 | 分支机构名称 | |
21 | 分支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隶属单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2 | 分支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隶属单位、企业)名称 | |
23 | 联络员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 |
附件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1] 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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