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期)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6-30 17:15    |  作者: 特设科

2023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零容忍”监管态度,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严厉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现公布一批典型案:

案例一: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5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驻柳州电梯维保点(以下简称当事人)对电梯维保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档案资料不全,缺少电梯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未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未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

经查,当事人与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共维护保养电梯54台,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扣除当事人维保电梯的必要成本,当事人违法所得40929.8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5000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40929.87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案例二:柳州市柳东新区宏润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7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柳东新区宏润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1台叉车正在现场从事叉运木材的作业,该台叉车未悬挂有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驾驶该台叉车的司机陈老细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证。现场另外发现仓库停放有未使用的5台叉车,均未悬挂有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经查,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1名叉车司机:陈老细,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资格;2、正在使用的1台叉车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报检,经检验合格,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隐患已消除;3、工作场所现场另外发现的未在使用、未悬挂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的5台叉车经检验合格,全部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隐患已消除。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二)项、第八十三第(一)项、第八十四第(一)项的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柳州市丰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23日,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10TJ1142)。报告载明,柳州市丰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A型)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关闭压力、出口压力、耐腐蚀性、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依据《2022年柳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822日从生产厂家单价xx元/个的价格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A型)10个,进货金额xx元。截至2022年1227日,当事人以xx元/个的零售价销售了3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A型)(含2个用于抽检)2备份样品,剩余的已自行销毁处理没有销售。以上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200.00元,违法所得2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A型)2个;2、罚没款2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