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托运货物丢失案例 (柳城县工商局承办)
案例简介:消费者梁某于2013年11月18日委托柳城县某货运部托运一台弥雾机到浙江省金华市,运费70元,2014年1月21日,该货运部来电话告知货物在途中丢失,梁某经与托运商就赔偿费协商不能解决,向柳城县工商局12315投诉,请求解决。2014年2月柳城县工商局组织双方进行了二次调解,该货运部认为按照《邮政法》、《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属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只能按快递资费70元的3倍210元给予赔偿,而消费方认为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该货运部没到柳城县邮政局办理快递备案,因此属于货运业,应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消费者未能出具丢失货物弥雾机的购买发票,该货运部对消费者提出的货物价格2370元不认可,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消费者同意由货运部一次性赔偿损失1200元。
点评:部分货物承运业者,在不具备快递经营资质,以快递业务招揽生意,在货物丢失发生赔偿后,为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按价赔偿责任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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