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为宣传我市2019年消费维权执法成果,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10日组织开展了“2019年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同时,对入选案例的报送单位予以通报表彰。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柳州市海伦健身有限公司预付消费纠纷案 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4月13日,有消费者陆续拨打12315反映柳州市海伦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公司)冠亚尚城店忽然关闭不再经营,导致办理的预付卡无法使用又得不到退款,随后,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起消费纠纷发生的起因是海伦公司与其原教练黄某的转让失败引发。
2018年12月31日,海伦公司与其原教练黄某签订转让协议,海伦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转让海伦公司冠亚尚城店,合同约定黄某先行向海伦公司支付10万元转让定金后,海伦公司须在15日内将冠亚尚城店变更到黄某名下。接手后,黄某将柳州市海伦健身有限公司冠亚尚城店改名“DZ健身”继续招收会员经营。期间,海伦公司找到健身房场地房东,要求变更租赁合同,但房东担心黄某无法承受租金,故不愿将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至黄某名下,从而导致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无法完成。
2019年1月至4月间,海伦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帮黄某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同年4月13日,黄某经营管理不善,做出了闭门停业的决定,但没有向其店门会员作出说明。因其停业,致使冠亚尚城店的共计460名会员无法享受理应的健身服务。
案例处理:经过调查梳理,这460名会员中,既有海伦公司在未转让之前接收的会员,又有黄某接手后接收的会员;会员又分为年卡会员、月卡会员、挑战卡会员、私教课会员四种;各种会员的会费金额因课时不同又有差额,已接受的健身服务和消费金额又各有不同,情况错综复杂。
通过多次维权调解工作,三方均友好协商解决了一般年卡会员、月卡会员、挑战卡会员、私教会员的消费纠纷,三方一致达成按消费次数退费、按消费时间退费、按扣除一定运营成本退费等多样的退费方案,最终460名维权消费者完成了会员集中退费、转籍事宜,满意而归,海伦公司退费共计37.65万元,会员转籍到海伦公司其他健身店61名。
案例评析:该起预付式维权案件对于执法人员而言,是办案方式新的突破,为群众维权找出根本原因,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多走的只是一小步,但由此推动行业的规范与发展,就是一大步。
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服务,应做到以下几点:核实商家资质信息,如商家属于未开业或者刚开业,消费者应避免办理预付卡;如选择预付式服务,也应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商家;理性消费,尽量不要存留大额费用,缩短使用周期;保留凭据,勿信口头承诺并仔细审查消费合同;发现商家使用格式合同的、消费者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尽快向12315进行举报或投诉。
(二)关于在鸿海湾品牌折扣女装店消费过程中幼童跌伤的投诉案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7月4日16时45分,李先生通过广西3.15平台反映2019年6月18日晚19时30分左右其小孩随小孩母亲在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98号畔山领秀小区鸿海湾品牌折扣女装批发零售店内购物时,该幼童掉入了服装店公共区域内门未关的地下室(仓库)内,导致该幼童受伤缝针,留有伤疤。李越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美容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3429.21元
案例处理: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里亭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98号畔山领秀小区的鸿海湾折扣女装店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地下仓库入口的门位于经营场所内的地面上存在跌落风险,且未有明显警示标识。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最终鸿海湾折扣女装店赔偿投诉人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同时该店职业经理林某因自身管理不到位额外赔偿投诉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投诉人与商家签订了谅解书。投诉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该案为典型的消费过程中人身安全受损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地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和消费时,要对场所和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加以注意,以避免自己和身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三)覃某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3月12日,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县公安局转来举报:有群众反映几个外地经营者在县城某酒店欺骗老年人购物,涉及人数较多。
案例处理: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河池市东兰县籍覃某某聘请四名人员,自3月8日开始租用酒店大堂场地举办所谓多家公司大型环保工程公益活动,以会销的形式销售净水设备、按摩腰带、节能锅、艾条、眼镜等商品。活动举办之前,覃某某等人在县城街上向群众分发宣传资料,宣称“凡到场参加的人不管买不买商品,都可以免费领取鸡蛋、面条或者有降血压功能的手表;是送商品的活动,做广告的活动,不卖商品。”在该酒店会场,覃某等人送出鸡蛋、面条等赠品后,便宣传放置在会场待售的净水器、保健腰带、节能锅等商品的功能。还发放印有编号的“钻石卡”,要求参会老年人先购买“钻石卡”编号所对应的商品。覃某某等人还“承诺”:在融水县城开办的固定门面现正在装修中,待开业后,大家可凭“钻石卡”到门面退款,而对应的商品仍留给大家使用。参加活动的众多老年人认为可凭卡退款,商品又可以留用,经不起诱惑,纷纷购买覃某某推销的商品。经调查发现,覃某某等人并未在融水县城承租有门面进行装修,其广告宣传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依法责令覃某某退款给消费者。2019年4月2日上午,经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退款退货活动在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停车场进行。当天由覃某某共退款给145位老年人消费者共计10347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覃某某利用老年人判别能力弱的特点,在营销活动中发布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信息。老年消费者由于信息闭塞或者因渴望身体健康,极易陷入不良商贩的消费陷阱。老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理性消费。对“免费讲座”、“免费体验”、“先购买再凭票退款”等销售活动,多留心思,避免陷入“免费”陷阱。
(四)柳州彬福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承办
案例简介: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起,购进印制有“Mobal蓝霸王®”和“Mobal ®”注册商标标识、品牌监制:德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润滑油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销售印制有上述内容的润滑油商品获销售款41250元,获利润4750元。
另查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我国注册有“美孚”( 商标号为174458)、“Mobil”( 商标号为1180203)、商标号为174431的“MOBIL”( 商标号为174431)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为润滑油、润滑脂、燃料。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印制有“Mobal蓝霸王®”标识的润滑油不是埃克森美孚产品的正品,侵犯了“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处理:2019年2月27日,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柳州市沙塘新区三期36#的柳州市彬福贸易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润滑油包装上使用“Mobal蓝霸王®”和“Mobal ®”商标,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两个商标的注册证,涉嫌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封存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为进一步调查该当事人经营情况,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于2019年3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方式调查案件。
当事人销售的润滑油,都印制有“Mobal蓝霸王®”或“Mobal®”注册商标标识、品牌监制:德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德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荣誉产品等内容。对比涉案商品的“Mobal ”标识与注册商标“Mobil”,两者都是由英文字母组成,字母的组合也高度近似,只有第4个字母不同;且在产品包装上都印制有“德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70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这是一件典型的傍名牌案件。当事人通过在境外注册与国际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名称,用该名称在国内注册了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图案,再授权国内企业生产,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到的是品牌的产品,达到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目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看清楚产品包装和标识,避免购买到山寨产品。
(五)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电费加收其它费用案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8月19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柳城县海润·阳光一期业主的投诉举报,其称当事人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多收相关业主的电费,要求当事人清退多收的电费。
案例处理:经查实,根据柳城县供电局提供的材料显示,柳城县海润·阳光一期的一般工商业用电的电压等级是1-10千伏。当事人在2017年3月前(含3月)收取柳城县海润·阳光一期业主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为1.0194元/千瓦时(度)。从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当事人收取柳城县海润·阳光一期业主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为1.1元/千瓦时(度)。根据《广西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1]181号)的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一般工商业用电的(电压等级1-10千伏)是0.8905元/千瓦时(度)。
2019年1月至4月,当事人收取了柳城县大埔镇夜上海演艺吧的管理费(以用电量0.3元/千瓦时(度)标准收取)9792.8元。2019年1月至5月,当事人收取了柳城县黄金海岸量贩式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管理费(以用电量0.3元/千瓦时(度)标准收取)20128.6元。两项合计为29921.4元。
2019年11月13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柳城市监退款字〔2019〕1号),要求当事人退还经营者多付的价款。截止2019年11月21日,当事人已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6522.8元(退还给柳城县大埔镇夜上海演艺吧8973.4元,退还给柳城县黄金海岸量贩式娱乐会所普通合伙17549.4元)。还有3398.6元尚未退还给相关的消费者。
依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给予警告;二、罚款120000元。罚款上交国库。
案例评析:物业公司属非供电部门的第三方,非法加收电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在社会上是普遍现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加以监管。消费者发现加收物业费以外的费用,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六)柳州市恒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案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简介:2018年底,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柳州市恒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通过广告欺诈消费者。经查实,柳州市恒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含有“凭银行卡交话费 免费领oppo vivo 华为手机”等内容的广告。广告的具体内容为:合约期24个月,承诺月低消由88元至338元不等的9个档次,可选红米5A至oppoR15不等的9个档次的手机,凭银行卡交话费手机免费领回家。
消费者覃女士看到上述广告后,到店参与月低消138元,承诺在网24个月,免费领VIVO Y71手机活动,后覃女士发现商家是用她提供的银行卡为其办理的是贷款购机,并非上述广告中所写的“免费领手机”。覃女士认为上当受骗,遂到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案例处理:经查实,当事人柳州市恒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含有“凭银行卡交话费 免费领oppo vivo 华为手机”等内容的广告。事实上是商家为消费者办理贷款购机,并非广告中所写的“免费领手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对服务的内容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案例评析:“免费”是商家最好的幌子,但是往往在“免费”的诱惑下,商家总会设置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必须时刻有一个念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时必须擦亮眼睛,发现有不对的时候立刻终止付款,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12315咨询。
(七)“叶面肥”变身“百草枯”案件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6月4日下午,柳江区百朋镇五九村整村屯村民覃先生前来反映,其于2019年4月28日到百朋镇一农药店购买叶面肥,用于喷洒果蔗,农药店老板曾某当时不在店里,曾某的爱人将250毫升/瓶的两瓶“叶面肥”以10元/瓶的价格卖给他。覃先生当时看到两瓶农药未贴有标识,没在意也未多问就将其拿了回家。2019年6月2日,覃先生依照惯例用买回的两瓶“叶面肥”配水喷洒自家的2亩果蔗,第二天他发现原先绿油油的果蔗全部枯黄,他第一反应是自己买到了假“叶面肥”,于是立即与农药店曾某联系,并把未贴有标识的两瓶“叶面肥”(一瓶已用完,一瓶还剩十分之一)拿到农药店。经农药店老板曾某确认,覃先生买到的两瓶“叶面肥”其实是百草枯,是其爱人将除草剂当成叶面肥卖给了覃先生。曾某随即和覃先生到现场核实,覃先生的两亩果蔗全部枯黄,已无办法补救。双方在现场谈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天覃先生一家三口人便急匆匆地到百朋工商所,要求工商所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处理:在接到该投诉后,柳江区百朋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曾某从事农药销售已有二十年,他承认是其爱人卖错药导致覃先生的两亩果蔗遭受损失。曾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希望对方提出的赔偿条件能更合理一些。工商所工作人员做覃先生一家三口人的思想工作,认为覃先生还可以通过补种其他农作物来减少经济损失。双方经百朋工商所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曾某按每亩赔偿5000元的标准合计赔偿覃先生1万元。曾某随即在调解现场将1万元转给覃先生的儿子。
案例评析:农资产品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产品,涉诉农药货值虽小,但使用不当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却很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覃先生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调解的成功有效维护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留存交易中的各种凭证,例如购买收据、发票等,以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
(八)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4月12日,根据举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维保的柳州市龙城华府3栋1单元右侧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要求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实施整改。并对其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据查,当事人2019年2月1日至4月12日,由于没有电梯机房钥匙,在对柳州市柳南区龙城华府在用的3栋1单元右侧电梯进行5次半月维护保养时,未对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表A1中1-5所列的项目进行维保,即未清洁机房和滑轮间环境、对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驱动主机、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制动器间隙等进行检查和保养。
案例处理:2019年4月11日,柳州市龙城华府3栋业主谭某、洪某等人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反映其所在单元电梯未按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维保单位故意停梯,4月10日部分业主与物业、维保单位因此发生冲突等问题。4月1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后下达了柳市监特令﹝2019﹞第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对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实施整改。4月16日至25日,核查人员分别对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维保技工、技术支援工程师等多人进行询问。4月25日,报请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后本案立案调查。
据查,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6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后提交集体讨论。6月27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达了柳市监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后未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8月1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案例评析: 电梯属于日常使用频繁的特种设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是法定要求。保养单位必须按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实施电梯维保。
(九)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2019年6月14日上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俄洲市场检查,现场查看胡某销售的猪肉,摊位上待售有猪肉12.5Kg, 猪骨头9.85 Kg,猪头肉2.75 Kg,腮巴肉3.33Kg及经营工具刀具4把、电子秤1台,未发现摊位上的猪肉加盖有检验检疫印章,胡某现场未能提供猪肉的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材料。
案例处理: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27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的见证下,依法对被扣押的猪肉进行抽样2.3Kg送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检验结果详见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20193277-SY)。2019年7月16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调查证实,当事人销售的猪肉为自养猪由当事人和其亲属在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大塘屯82号宰杀,未经检验检疫即在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俄洲市场销售。2019年6月14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猪肉12.5Kg,销售价18元/ Kg;猪骨头9.85 Kg,销售价24元/ Kg;猪头肉2.75 Kg,销售价12元/ Kg;腮巴肉3.33Kg,销售价4元/ Kg;2019年6月14日至我局检查发现时已销售1000元猪肉,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猪肉货值金额为12.5×18+9.85×24+2.75×12+3.33×4+1000=1507.72元,其违法所得为1000+2.3×18(抽检样品费)=1041.4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10.2Kg(原扣押12.5Kg,其中抽检用去2.3Kg)、猪骨头9.85 Kg、猪头肉2.75 Kg、腮巴肉3.33Kg(以上物品已于2019年8月1日先行无害化处理)、用于违法经营的刀具4把、电子秤1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1.4元;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案例评析: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认真查看肉品是否检疫合格,吃上放心食品。
(十)广西众合壹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案例简介:当事人广西众合壹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在柳州高级中学(简称柳高)家长会上做了一个时长5分钟、配有PPT图片讲解的手机管控(管理平台软件)的介绍,并推荐了两款华为手机定制机型。当事人在家长会上介绍使用的PPT图片上印制有“高中学生手机管理介绍 2019年5月11日……管理平台实现的功能…管理平台由华为武汉研究所研发,通过MDM移动设备管理平台实现在校学生日常管理。手机定制机型1(学生价1599带管控)华为畅享9S……手机定制机型2(学生价2499带管控)华为nova4”等字样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处理:1、当事人在柳高校园内开展的家长会上通过配有PPT 图片方式介绍宣传管理平台软件,并推荐宣传了两款华为手机定制机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在介绍宣传的PPT 图片中印制“管理平台由华为武汉研究所研发”的内容存在虚假和不实,当事人介绍的该管理平台是由第三方软件公司进行研发,而当事人却在PPT图片上印制声称是“华为武汉研究院进行研发”的字样。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3、当事人介绍宣传的PPT图片上印制“手机定制机型1、手机定制机型2”的内容是指对手机的管控(管理平台软件)进行定制,并非手机本身的机型进行定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和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圆整。
案例评析: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往往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利益,禁止虚假广告是广告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华为品牌的信任,以“管理平台由华为武汉研究所研发”及“机定制机型1(学生价1599带管控)华为畅享9S……手机定制机型2(学生价2499带管控)华为nova4”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增加广告的可信度和商品的吸引力,骗取消费者的认可,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当事人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对此必须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本案的查处,家生们无不拍手称快,社会反响良好,此举不仅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内的广告经营行为,也体现了自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督部门大力整治违法广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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