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发布日期: 2018-05-11 17:14   

 

案件情况: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为扩大其销售的商品知名度,提高销售量,于 2017  12  7 日开始,在宣传 XX 市主办单位的XX 市消费购物节”的同时,以“重装开业、

XX 周年庆典”的名义,通过设置 X 展架,发放背包旗、宣传单三种方式由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在做活动时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家电商品进行宣传。发放的宣传单印有两种不同的内 容,其中,一种宣传单一面印有“重装开业、1222—24XX 来宾超级店、XX 集团 31 周年庆典盛大启动、预存 20 元再送洗衣

液一瓶、预存 50 元再送炊具三件套、送礼单品购物满 1999 元送

电暖器、分享送豪礼、分享活动送洗洁精、积攒满 38 个送牙膏、

积攒满 68 个送洗衣粉、消费满 300 元赢汽车大奖、消费满 300 元送消费购物节抽奖劵一张、地址:XXXX、电话:XXXX”等字样, 另一面则印有各品牌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电器的图样和价格,由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内容、版面和制作费交由柳州的一家广告公司印制后,再由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安排员工在做活动时对外发放进行宣传,该种宣传单共制作了 4000 份,有上述内容的 X 展板 6 块,制作费用共 850 元; 另一种宣传单一面印有“重装开业、1222—24XX 来宾超级店、

XX 集团 31 周年庆典盛大启动、XX、客厅首选 58 吋大屏光学防蓝


光护眼电视、55  OLED 护眼电视”等字样,由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宣传单的版面元素和版头,深圳 XX 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内容和制作费拿去广告公司制作,再由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安排员工在做活动时对外发放进行宣传,该种宣传单 共制作了 3000 份,制作费用 435 元。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在上述宣传单和 X 展板中宣传的内容,其中的“光学防蓝光护眼电视”中宣传的“护眼”功能,无任何科学依据和相关法 定权威机构鉴定材料予以证明;其中的“年度最佳爆款”中的“最 ”字样使用了广告法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其中的“预存 50

元抵 1000 元,再送炊具三件套,单品购物满 1999 元送电暖器,

分享送豪礼,分享活动送洗洁精,积攒满 38 个送牙膏,积攒满

68 个送洗衣粉。”中对赠送的商品炊具三件套和电暖器没有说明赠送的品种、数量和规格,赠送的洗洁精、牙膏、洗衣粉也没有 说明数量。

处理结果:1、对当事人深圳 XX 电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宣“光学防蓝光护眼电视”内容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责令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广告制作费用的三倍 1305 元罚款;对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使用的广告 用语“最佳”字样的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罚款。合计处以 101305 元罚款;2、对当事人柳州市 XX 电器有限公司来宾分店在其广告宣传中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的


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罚款;对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最 ”字样的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罚款。合计处以 110000 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五十七条第款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 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来宾工商行政管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