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 XX 农资有限公司利用产品外包装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发布日期:
2018-04-19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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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来宾市 XX 农资有限公司从孟州 XXX 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厂家购进标称“XXX”噻虫嗪共计 68 吨,在公司门面对外销售。“XXX”噻虫嗪外包装正面标识有:XXX 噻虫嗪、有效成分:0.08%、剂型:颗粒剂(药肥混剂)、生产批号:HNP41024-A9575、执行标准:Q/MSLD17-2016、40kg、孟州 XXX 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袋背面上标标注有“经大田试验证明:本品对甘蔗上的蚜虫、钻心虫有很好的灭杀作用。”以及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的表格中标注有“作物(或范围):小麦、 防治对象: 蚜虫 、制剂用药量:562.5-937.5 克/公顷”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提供的农药临时登记证中的使用范围作物是小麦,防治对象为蚜虫,并未登记对使用在甘蔗及防治甘蔗上的蚜虫、钻心虫的相关信息进行描述或标注。产品外包装背面所标注的“经大田试验证明:本品对甘蔗上的蚜虫、钻心虫有很好的灭杀作用。”文字, 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可以使用在甘蔗作物上及防治甘蔗上的蚜虫、钻心虫,是对上述产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获取对同行业销售该类产品的竞争优势。上述“XXX”噻虫嗪的进货价为 3100 元
/吨,销售价为 3300 元/吨,货值共计 210800 元。2017 年 3 月
24 日,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质监局检查发现并予以立案,当事人已
销售 36 吨“蔗喜乐”噻虫嗪,获利 7200 元。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采取粘 贴、覆盖等措施消除外包装上的“经大田试验证明:本品对甘蔗 上的蚜虫、钻心虫有很好的灭杀作用。”字样;2、罚款 30000
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
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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