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 店隐瞒车辆事故信息,将事故车当作新车销售给消费者

  发布日期: 2018-02-21 16:36   

案情简介:

2015  5 月,A 汽车贸易公司向 B 汽车销售公司采购一批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其中包括一辆景逸 X3 汽车,进货单价为 62893.55 元。5  18 日,B 汽车销售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将上述汽车运输到A 汽车贸易公司(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景逸 X3  3 天路途险5  20 日,运输车辆在广西来宾市辖区发生事故,造成景逸 X3 汽车前挡风玻璃等部件坏损。后该车在柳州市区按保险进行了维修。5 

28 日,A 汽车贸易公司收到该车辆。5  31 日,A 汽车贸易公司隐瞒了该车辆曾出现事故维修事实的情况,以 66900 元的新车价格将景逸 X3 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梁某某,获得销售差价 4006.45 元。

2016  9  1 日,梁某某因事故进行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现购买的景逸 X3 汽车在购买前发生过事故,遂将 A 汽车贸易公司投诉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意见分歧:

1、涉案汽车在出售前是待售汽车,在受损后也进行了 修复,可以作为新车出售。


2、涉案汽车在出厂后发生事故,是事故车,不能隐瞒 事故情况按新车出售给消费者。

 

法理评析:

作为汽车的销售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其所销售汽车的质量。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原因之一。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真实、全面提供商品的信息。

消费者梁某某与 A 汽车销售公司明确约定购买的是新车,如汽车发生过事故进行损坏修复,销售公司应如实告知销售的汽车的真实情况,而不得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A 汽车销售公司在知道所销售的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未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消费者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该车辆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及该条第(八)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 销售者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 4006.45 元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