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20 08:49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柳市监办发〔2019189

 
 

 

 


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柳东分局、北部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9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市局及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等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规定方式严格实施监管。

通过监测途径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的,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取对象的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依托柳州市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纳入,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二章  抽查机制

 

第八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公示系统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完成后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查对象、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5%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被委托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因突发性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检查、专项检查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信访件。

(三)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及上级交办件、转办件。

(四)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抽查流程

 

第十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严格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所属的业务科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双随机”抽查平台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生成检查名单。国家总局、自治区局、市局抽取的待检查名单由市局决定是否分发至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所属的业务科(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双随机”抽查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单,自动生成检查小组。对国家总局、自治区局、市局下发的检查名单由市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随机选派本辖区的执法检查人员。

(三)组织实施检查。事先与被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检查对象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并要求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事项逐项开展检查,准确、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并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四)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建档,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类型的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系统归集至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建档保存检查资料。按照“谁管辖、谁存档”的原则,将执法检查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证据材料应及时整理统一归档保存。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开展抽查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检验检测、委托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检查,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还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检查。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营业执照、会计资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采取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方式检查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表》。实地核查(现场检查)记录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员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八条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公示的许可、经营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采取监测监控截图锁定,证据采集固定,运用互联网监测技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等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采取邮寄专用信函方式检查的,应通过对被检查对象邮寄《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抽查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通知书应当明确检查依据、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提交材料清单和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取委托专业机构方式检查的,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依法利用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形,按下列要求及时作出处置:

(一)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

(三)对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转交办案机构处理;

(四)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实施处罚,或处罚违法行为需要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对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行为,书面告知审批或主管部门;

(六)发现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应当实施行政指导。

(七) 检查人员对现场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救济途径。

(八)对突发事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立即报告上级组织。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或属于违反公示信息规定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公示信息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检查,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市场主体的;

(二)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第三十 被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同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六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对象不认同其随机抽查检查结果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检查结果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条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公示,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查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情况,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实施抽查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四十二条  抽查检查相关文书样式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