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开出首张未年报罚单——一经营者不依法按时填报年报公示被处罚

  发布日期: 2022-07-12 18:41   


7月11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冲脉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一农村商店开展日常检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核实,发现该店经营者未在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该店经营者上述行为涉嫌违法。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的规定,依法开出全市首张市场主体因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的罚单,对该店经营者酌情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由于认识不到位,忽视年报,想着年报报不报无所谓。这次被罚50元是一次教训!感谢市场监管所从轻处罚,以后我一定好好学法,每年按时报送年报。”该商店经营者覃老板说。

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是法定义务,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的确认,是“放管服”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展现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因素。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诚信的社会体系。

通讯员:赖春 | 编辑:刘昀 | 排版:张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