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两个规定的若干说明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4-24 16:00   

为贯彻实施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人员配备要求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3. 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4. 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以下统称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二、关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5.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参考模板,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配套文件。

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关于培训、考核以及监督检查

7.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在鉴定评审、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关于信息化管理要求

9.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完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和使用登记信息化平台,实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身份信息的填报和管理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设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管理模块,为相关生产、使用单位提供管理信息化服务。

10.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属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补充填报工作。 已获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发证机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平台补充填报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信息。 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登记机关的使用登记平台补充填报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信息。新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新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或办理使用登记的同时填报上述人员信息。

11.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已汇总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相关人员信息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