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一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诉讼终审胜诉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5-01-06 08:57   

2024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南宁某科技公司对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历时两年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圆满结案。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1日,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南宁市知识产权局移送一起南宁某科技公司(专利权人、请求人)指控柳州某物流公司开发“车辆智能排队系统”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案件。经材料审查,2022年6月27日,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南宁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予以立案,依法成立案件合议组,并邀请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协助办案。后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书面质证等法定程序,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逐一比对,2022年8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缺少两个技术特征、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满足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被请求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处理请求的行政裁决。


在收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后,请求人南宁某科技公司不服,以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裁决决定并重新作出侵权处理决定。经对行政裁决作出主体合法性和行政裁决实体处理合法性审查,柳州市中院一审认为,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驳回南宁某科技公司诉讼请求。


继收到一审判决后,原告南宁某科技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划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程序违法等问题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加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两大环节,覆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移送、调查、勘验、质证、判定、处理等全流程,同时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全程合法性与技术性辅助;包含了行政执法主体、侵权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等合法性司法判别,特别是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划分与比对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司法实践点进行深度研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意义影响

本案是近年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利行政保护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作用,不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和高标准、高质量严格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上的一个缩影。本案行政裁决处理决定经过两轮行政诉讼审判,均已胜诉告终,既体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公正性,又彰显依法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公平性,对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和经验积累,具有重要指导和研究价值。


下一步,柳州市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从加强协同保护建设、提升专业素养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三个方面共同发力,激发增进创新活力;同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氛围、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渠道,从源头减少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制造强市,构建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