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6-10-09 0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少数人员偏离真实维权初衷,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挤占行政监管资源,加重市场主体经营负担,破坏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为厘清合法维权与牟利性投诉举报的边界,震慑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公众理性维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6日,潘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螺蛳粉,食用时发现异物,经与企业协商无果,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并要求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潘某提交的“异物”图片为网络图片,并非其所购产品的真实证据材料。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潘某累计投诉75次、举报2次,其中涉及预包装螺蛳粉的投诉8次、举报1次,投诉举报事由主要集中于“预包装螺蛳粉混有异物”问题,且其多次使用同一张异物图片,对柳州市柳南区、鱼峰区、柳江区多家预包装螺蛳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投诉。

综合研判

经综合研判,潘某的行为存在以下特征:一是通过伪造事实向企业施压,意图骗取经营者的赔偿;二是频繁使用相似事由、同一证据反复投诉,涉嫌恶意投诉举报占用行政执法资源。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对于反映人涉嫌通过伪造事实向企业施压,意图骗取经营者赔偿的行为,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柳州市依法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启动跨部门联动机制,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25日,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通过淘宝闪购平台购买某零食店某品牌饼干,上面有污点和异物,商家拒绝其赔付诉求。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韦某某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其在一个月内多次投诉该店铺,均称其购买的不同食物存在问题。经查,韦某某对该店铺共投诉举报10次,投诉举报事由主要集中于“预包装食品存在异物”问题。2026年8月2日,其首次投诉该店铺某品牌饼干存在异物问题,获取商家补偿300元。此后,其于2026年8月12日、8月18日、8月25日、8月28日分别对该店铺不同预包装食品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均为存在异物问题。2026年8月24日,其对另一店铺也以某品牌饼干存在黑点问题进行投诉。

综合研判

经综合研判,韦某某的行为存在以下特征:一是在购买商品获得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向其他店铺进行索赔;二是短期内向同一家店购买相似产品后分别提起大量同类型投诉,不符合通常生活消费习惯。韦某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关于反映人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被举报店铺开展核查,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在办的3起投诉终止调解;对于反映人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依据《柳州市依法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启动跨部门联动机制,将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全国12315平台移交线索称,彭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集中发起了6件投诉,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购买的洗发水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过期以及食品超过保质期等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近一年来彭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959次、举报616次,主要针对灌肠类、含乳饮料及其他食品。5月20日,其通过信件向柳州市集中发起投诉19次,从投诉内容看,主要针对全市多家经营者销售的不同类别产品,以超过保质期、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过期等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寄挂号信和光盘刻录证据材料专业化特点,且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性目的明显。

综合研判

经综合研判,彭某某的消费行为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彭某某的6起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其该决定。对于彭某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新规要求,加大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力度,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同时,进一步畅通群众合法维权渠道,精准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与经营者合法经营权益,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权责对等的市场监管与消费维权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