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6-05-06 15:41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餐饮店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6年3月,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严格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在食品生产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本案通过“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方式,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餐饮店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6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食品加工操作间“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和杂物混放,环境脏乱,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3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4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存在拒不整改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整体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经营者“重线上接单、轻线下管理”的违法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首次检查责令整改+复查未改依法处罚”的闭环监管模式,有效打破了部分经营者存在的“线上看不见、线下不要紧”的侥幸心理。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在此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无论是否以线上外卖为主,都必须严格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确保每一份出餐食品的安全可靠,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餐饮店

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实际住所与网络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住所不一致,且《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伪造《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网络餐饮领域资质造假、“幽灵外卖”等乱象的查处,对部分心存侥幸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网络餐饮经营者应进一步提升守法经营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断问题食品流入消费者餐桌的渠道,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餐饮店

在食品中以假充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及线下销售的食品“椒盐牛肉串”,实际用预包装食品“汼肉风味串”简单加工制成,而该“汼肉风味串”配料表标识为:鸭胸肉、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玉米淀粉、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并无牛肉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以低价禽肉冒充高价畜肉,属于掺杂掺假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消费者应主动查看配料表,认准产品真实信息,优先选购信息标注齐全的正规商品。同时妥善留存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包装等凭证,便于消费纠纷维权。如发现虚假宣传、肉类掺假等问题,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