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宣传周|柳州市公布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5-08-08 17:46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烧烤店、火锅店等经营主体,深入排查肉制品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柳南区某酒楼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对柳南区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加工区有一袋待加工的“鸡脚(凤爪)”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原料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


融安县某肉摊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融安县某肉摊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猪肉检验检疫相关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存在各种病菌等有害物质,生产经营者应落实肉类检验检疫制度,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障肉类品质安全。


柳南区某食品经营部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对柳南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腊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


柳南区某公司

以马肉充当驴肉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到柳南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马肉充当驴肉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自律,杜绝不良商业行为,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鹿寨县某店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货架上某品牌脆骨肉枣肠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进货查验和贮存管理,做好管理台账,设置临期食品专区,发现过期食品及时下架,避免使用或销售过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