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签收处罚文书 融水县市场监管局这样做……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10-23 10:21  
| 作者:
王达肖 | 编辑: 刘昀 | 排版:张文韬
2020年8月5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店的厨房内发现5个批次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该餐饮店持有有效《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黎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再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
9月4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黎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面告知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违法事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月8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系了融水城南派出所民警,再次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强调,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权衡利弊之下,签收了此份文书,并于9月18日完成了此次罚款缴纳。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加大对法律的认知与学习,做到懂法守法,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查处,逃避、隐瞒皆不是正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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