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柳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增强办案机关的案例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指导工作,提升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现将近年来我市具有较高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织锦布”(ZL202030638771.X)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5日,请求人广西融水县某公司向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融水县某电脑绣花厂侵犯其名为“织锦布”(专利号ZL202030638771.X)的外观设计专利。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经查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被请求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就该调解协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柳州市作为多民族相聚而居地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也有利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该案作为“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在当地民族工艺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上的首次成功运用,不仅积累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经验,更是柳州市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落实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一次有益尝试,提升了地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获批的3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证书编号分别为:①ZL 201630312136.6(土鸡精)、②ZL 201630310387.0(鲜香粉)和③ZL 201630310356.5(筒骨浓汤)),已分别于2021年7月2日(①)和2021年7月6日(②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且专利载明的外观设计图片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对应的包装袋外观设计相符。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先后于2021年8月23日、9月6日、9月7日至被查获时共生产了11批次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且明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后,仍然在生产的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字样。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基准以及疫情因素,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600.00元和罚款9500.00元的处罚。罚没款共计17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市局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柳江区第一例因未缴年费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仍在生产的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信息的案件。由于案情发生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存在较大困难,经案审会成员讨论,基于公平公正、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柳州市政府关于在疫情时期给企业减负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企业对产品进行了批批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从而给予当事人较轻的行政处罚,既维护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通过该案查处,让企业正确认识到了专利年费按时缴纳的重要性,对生产经营企业起到了教育和指导作用,同时有效维护了专利制度权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鱼峰区某养发馆
假冒专利行为案
基本案情: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柳州鱼峰区某养发馆销售的6款化妆品涉嫌为假冒专利标识产品。经查明,从2021年1月1日起,柳州鱼峰区某养发馆在商铺内销售有6款分别由A公司出品、B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其中4款产品的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92.3”字样,2款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60.3”字样,上述6款产品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与该发明专利所公开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等内容无关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属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452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假冒专利标注载体是美容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一些美容产品生产厂家为体现产品的技术含量、便于推广,将无关联的专利标识标注在产品上,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误导公众,应坚决予以查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融安县某日用百货
批发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6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日用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1盒威倩®【茶籽止痒】去屑护理洗发露和23盒威倩®【茶籽黑发】去屑护理洗发露外包装盒和瓶身上均标注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瓶底均标注有“专利号:ZL 200530056821.9”。
经查明,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已于2011年6月15日终止,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专利权终止之后,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因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典型意义: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仍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专利标识的行为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本案对查处该类型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具有借鉴意义。商家为凸显产品的“高级感”,在专利权终止后仍进行大肆宣传,以提升产品销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提升了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经营者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查办柳东新区某内衣店
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柳东新区某内衣店内货架上待售的2款内衣吊牌上标注有“慕纱 专利” “专利号”等字样。经查比对,2款内衣的形状与其标注的专利号的说明书附图存在较大差别,2款内衣形状完全不相同,但却标注同一个专利号ZL201130390234.9,并且案发时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失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经查明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专利号与涉案产品不具有相关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无效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行为,且事人在案发后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消除影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5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信任度较高,该假冒专利产品是女性内衣,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提高卖点,在产品上标注与产品无关的专利号,且专利权已失效,使公众产生混淆,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产品。销售者在进货时未严格按要求索证索票,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假冒专利产品,必须给予打击。本案的查处,对经营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得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32432653号“五得利”商标是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干麦麸”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
2023年3月29日,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柳州市某饲料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五得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麸,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及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当事人从上门销售人员处购进涉案批次标有“五得利”商标的小麦麸共160袋,购进价格为80.00元/袋,售出12袋,销售价格为85.00元/袋。本案货值金额136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最终,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饲料经营部销售侵犯“五得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麸。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麸(详见《财物清单》)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只是简单的关心货品销路,并未对货品的来路是否正规进行了解,明显违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此案的办理,从侧面反映出当前社会环境下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旧任重而道远,同时告诫了广大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除关心效益外,也应增强自身合法经营的意识。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太太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佐料(调味品)”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0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01月14日至2031年01月13日。
2023年4月10日,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三江县某食品商店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调味品),请求属地监管部门给予制止和查处,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江县某食品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在涉案食品商店所查获的太太乐鸡精(调味品),经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假冒伪劣产品。同时经营者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最终,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46包;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太太乐”商标持有人进行维权的典型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形象和品牌的代表。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则是商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利。经营者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必须坚决打击。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日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拥有的注册商标(“南孚”注册号:第1469801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3月1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鹿寨县某日用品店店内经营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鹿寨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南孚电池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如下商品:1.南孚无汞碱性电池(7号)765粒,规格:LR 03 1.5V,该电池上有商标“南孚 聚能环”;2.南孚无汞碱性电池(5号)1060粒,规格:LR6 1.5V,该电池上有商标“南孚 聚能环”。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不是其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了产品鉴定书。当事人对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鉴定书无异议,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且无法提供签章收据证明其合法来源,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南孚无汞碱性电池(5号)1060粒和南孚无汞碱性电池(7号)765粒和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产品鉴定书》对涉案商品进行甄别,准确定性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使案件处理更加清晰明了。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未从正规渠道进货,没有履行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索要正规发票的义务。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的打击,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融水县汪洞乡李嘉睦食品店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4544394号商标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牙膏;牙用抛光剂;香;美容用面膜;水果擦亮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2023年9月4日,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融水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牙膏25支。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牙膏144支,在其经营的融水县某食品店内上架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认定为374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3年10月16日,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牙膏,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共计374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没有索要相关票据,交易及案发后无法再联系到该推销人员,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案值虽然较小,但案件的查办,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查处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A公司在建厂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项目工地用于厂房钢结构防火喷涂的2种防火涂料外包装标示有“佑琳生”注册商标、“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具体为:1、室内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YS-110,35kg/袋,一共1275袋;2、室内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YS-111,50kg/桶,一共356桶(其中未开封的74桶,已经使用的空桶282个)。经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2种防火涂料均是假冒产品。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水泥为柳州A公司从南京B工程有限公司处购得,南京B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金额一共145000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对南京B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模仿他人的商标,以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是一种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该案件是建筑工程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指导作用。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5316330号、第1178264号“榄菊”商标是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杀害虫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3年3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3年3月7日至2033年3月6日。2023年6月2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对柳州市鱼峰区某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榄菊公司的“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处罚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也是一起跨辖区执法联动的注册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作为销售终端,在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却仍然非法购进商品并对外销售,扰乱市场,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生产厂家属于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管辖,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联系临沂市局,函请协助调查。两地执法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查办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有效维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基本案情:第4409718号“”商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在第31类“金桔(鲜水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
2021年12月15日,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融安县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手中购入2.6万个金桔纸质外包装箱,外包装箱醒目位置标有“”标识。当事人使用上述纸质外包装箱对收购的金桔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12月,共销售金桔4918箱,获利5000元,尚有21082个外包装箱未使用。
2022年5月13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外包装纸箱21082个,罚款2.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融安金桔”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国首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并入选中欧第二批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目录。“融安金桔”是融安县巩固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是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通过本案查处,既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对建立地理标志产业良好的市场秩序产生积极影响。本案中,基层执法机关精准研判该行为性质,科学认定当事人所售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属于独立的商标侵权。本案的查处,既严惩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又树立和保护了“融安金桔”公共品牌形象,对于地理证明商标的应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