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住宿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通告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17 08: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第8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住宿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宿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西住宿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现予印发。《广西住宿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和监管职责划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广西住宿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

广西住宿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宿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住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提供住宿服务或为住宿服务单位提供代理预订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本指南所称住宿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留宿场所的经营行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其他住宿业,以及提供住宿服务预订的网络交易平台等。

二、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做到真实准确、价目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电子屏幕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在网络搜索结果页面及商品服务详情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搜索结果页面及商品服务详情页面应展示含税总价或明确标注价格构成。

标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型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是否含早餐、退房时间要求等信息。

给予价格优惠的,应同时标明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限制等详情。

有偿提供的食品、餐饮、洗衣、娱乐、健身、停车等商品服务,应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客房等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服务费”“清洁费”“管理费”等名义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四、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五、经营者利用价格比较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比较的房型等商品服务内容、交易条件一致;

(二)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如通过划线价进行价格比较时,应真实准确标明划线价的信息),标示的被比较价格(如门市价、成交价)真实、准确。不得将无从考证的市场价、参考价等价格作为被比较价格,伪造大幅优惠假象;

(三)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四)经营者不得通过先大幅提高价格再标注大额优惠等虚假折价、虚假减价行为开展促销活动。

六、经营者开展“限时优惠”“限量抢购”等促销活动的,应明确活动起止时间和数量限制,不得虚假标示活动即将结束或库存即将售罄。

七、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九、经营者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旅游旺季期间调整价格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房价过高上涨;调整前应事先做好价格调整公示,调整后的价格应不高于所承诺的价格。

本条所称承诺是指经营者以承诺书、告示、声明、广告等方式,对客房价格作出的承诺。

十、经营者对预定生效的住宿订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节假日涨价、系统标价错误等理由单方面涨价或加收任何价款。

十一、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