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线索的通告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6-03 17:15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网络食品销售秩序,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特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等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日常消费者投诉举报不受此时间限制,可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常态化反映。

二、征集范围

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中,任何一方在柳州行政区域内存在以下行为,均列入征集范围。

(一)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和治疗等功能。

(二)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三)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四)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五)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六)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八)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九)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十)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未在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分;未按规定公示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十一)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三、线索提供方式

社会公众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

(二)网络举报: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或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

(三)信函举报:邮寄至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科(特食科)(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邮编:545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线索征集”。

(四)现场举报:直接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线索。

四、有关事项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时提供准确的被举报人信息:违法事实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网页截图、录屏、视频、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于调查核实。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营造清朗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踊跃提供有关线索。

特此通告。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