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7-10 11:5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柳州市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认证、检验检测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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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测专家库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认证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认证、检验检测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聘用,参与制定认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监管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认证检测行业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分为认证和检验检测两个领域,遵循专业引领、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廉洁自律;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技术规范和规则程序;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资历(能力);对认证、检验、检测、检查、检定、校准等合格评定活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五)应获得经认可机构注册的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获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专业评审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无学术道德问题、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三章 申请和入库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单位推荐的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遴选,经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聘任,并将予以聘任的专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柳州市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柳州市认证行业和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查处认证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四)为开展对认证从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五)为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六)参与质量认证优秀案例、检验检测创新案例等项目的评审工作;

(七)参与认证与检验检测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协助开展对企业及质量负责人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参与认证、检验检测相关工作分析会、研讨会、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有关议事事项和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受邀参与关于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各种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案例评审等工作;

(三)提出促进认证检测市场发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市场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需专家参与的检查、培训、评审等活动,优先从专家库中以公平、协商的方式选取专家;

(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人意愿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劳务报酬的权利;

(七)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替代和承担所聘用单位的监管职责,也不以专家身份为派出单位推介经营业务;

(八)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认证检测相关活动,按时提供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参与活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四)参与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项目评审等活动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五)从事协助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相关方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重新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及相关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无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达2次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原因;

被解聘的专家将移出专家库,并向社会公示和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五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7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