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6-04-01 11:26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对网络外卖平台线下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辖区某火锅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针对网络餐饮特点,外卖平台应严格审核入网商家的资质,确保其证照齐全;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也应注意查看商家公示的许可信息,避免购买无证商家的食品。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超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却制作销售“三文鱼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2月,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外卖平台与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即超范围经营,外卖平台若未严格审查入网经营者的许可项目资质,将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平台应加强资质核验和日常巡查,消费者发现超范围经营可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网络餐饮安全。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某网络服务餐饮提供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证件,且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3月,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领域资质造假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多伴随实体经营条件不达标等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实公示资质信息,确保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网络餐饮的虚拟性易成为造假行为的温床,平台应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定期比对商家上传的资质与监管部门数据,对伪造证件行为实施“零容忍”,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网络服务餐饮提供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多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监督其对涉案过期食品原料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餐饮服务经营者尤其是网络餐饮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贮存管理和台账记录等制度,定期清理库存食品,严禁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线下检查力度,督促商家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加入“互联网+明厨亮灶+AI”,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外卖平台应通过线下抽检、消费者评价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使用过期原料的商家,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