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近年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彰显市场监管执法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2024年第二期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广西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广西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调味料预包装食品,其食品标签标明的内容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经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75元。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融水县某电子商务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融水县某电子商务商行在抖音平台销售化妆品时,发布相关宣传广告。该广告宣传涉案化妆品具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祛痘”“修护”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短,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三江县某橱柜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三江县某橱柜店未经许可在门面招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当事人在案发当天立即拆除门面招牌上的相关商标标识,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与商标权利人协商,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鹿寨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鹿寨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电动车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但是初次违法且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通过公示销售价格表的方式明码标价,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当事人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6月1日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调整小区地下停车场汽车月票收费标准,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而多收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未超过最高限价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柳州潭中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某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柳州潭中路分店经营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荔枝8盒,货值金额220.08元。当事人采购涉案荔枝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主动实施了召回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柳州市柳北区某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某食品店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294元。当事人采购涉案包装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八、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饮服务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饮服务店采购的食品原料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65元。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柳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案
当事人柳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经营性店铺,并在店铺首页公示营业执照信息。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未及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信息在店铺首页更新公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某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鹿寨鸿泰名邸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1日至6月6日期间,当事人某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鹿寨鸿泰名邸店为推销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旁摆放含有“防治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宣传广告贴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广告仅通过小面积的贴纸发布,广告费用只有2.5元,影响范围较小,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立即撤除了涉案广告贴纸,并在保健食品区域张贴“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提示标语,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持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