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劣药、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药、养生馆无证制售假药……柳州公布一批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去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6月11日,该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柳江区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8月21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父亲在某医院住院期间,医院给其父亲使用的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为过期药品。
经查,当事人因对药品管理不善,在药品清点及回收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病患住院科室留存备用的1袋涉案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导致误将该药用到患者身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没收违法经营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鹿寨县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2月27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检查鹿寨县鹿寨镇某药店发现,中药柜内部分中药产品包装上均未标示有产地、净重、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贮藏条件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销售的涉案中药饮片未印有或贴有标签,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涉案的中药饮片的进货凭证,遂认定涉案中药饮片是从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销售未印有或贴有标签的中药饮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柳城县某连锁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3年9月15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城县冲脉镇某连锁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阴凉柜陈列有盐酸二氧丙嗪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861;贮藏: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等药品,阴凉柜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7℃。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药架上有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13241,有效期至2023.08)超过有效期,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融安县某养生馆无证生产经营假药案
2023年10月7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政府热线反映当事人无证无照非法行医。收到热线后,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融安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门面内有高速粉碎机、中药制丸机各一台和写有桂枝、炙甘草、女贞子等字样袋装粉末及瓶子上贴有“助阳药”“大补丸”“肾气大补丸”等字样数量不等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经营假药的违法行为。融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没收违法经营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鱼峰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2023年11月20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鱼峰区里雍镇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3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期间未凭处方通过销售系统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9盒,另查实该药店未录入销售系统、未凭处方销售上述药品3盒。
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涉案药品共计12盒。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鱼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