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购电动自行车引纠纷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柳州日报  |
发布日期:
2026-04-10 10:11  
日报消息(通讯员黄癸寅)消费维权无小事,为民服务暖人心。近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购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消费纠纷,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家长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致电表扬。
2026年2月下旬,该局接到消费者求助称,其15岁的孩子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于2月21日在柳城县某电动自行车行花费27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家长得知后明确表示不赞成未成年人独自购车,希望与商家协商办理全额退款事宜,但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求助。
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介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15岁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2700元购车的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承受范围,且未取得监护人同意,交易行为须经监护人追认方可有效。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组织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开展现场调解。其间,执法人员一方面向商家明确法律责任,指出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时应履行监护人审核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沟通引导家长认识到监护责任,在阐明调解原则的同时,促进双方在理解各自权责基础上达成互谅,实现合理利益平衡。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投诉方退还车辆,被投诉方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投诉人退还货款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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