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小心掉入预付卡的“坑”

  发布日期: 2018-02-02 16:47    |  作者: 柳州市12315中心 张婷

春节临近,为了吸引消费者,商家会在春节前后开展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其中“充多少送多少”“充值有礼”等预付卡的优惠充值活动居多,办理了预付卡后消费者消费享受低价或者折扣优惠,往往最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是根据12315数据显示,预付卡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全年柳州市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关于预付卡咨询、投诉126件,与2016年同期113件相比增长11.5%。涉及主体多为美容美发场所、健身会所、连锁商铺、洗浴中心等,问题多为:发卡商家“人去楼空”、预付卡合同涉及“霸王条款”、经营者变更后拒绝持卡人继续消费、发生服务纠纷拒绝退卡或退费等。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柳州市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确认自身需求后再决定是否办理预付卡。

案例一:1219日居住在苏州的孙女士投诉向柳州市12315中心投诉,自己的母亲2015年在柳州某温泉洗浴中心刚开业时办理了一张5000元预付卡,当时工作人员未告知预付卡有使用期限,只是填写了身份信息就办理了该预付卡,工作人员告知办理预付卡可享受七折优惠,卡上也有注明,但再无其他信息,之后孙女士的母亲带着朋友使用预付卡消费了几次,卡内余额剩余4000多元。因为孙女士的母亲经常会离开柳州去到苏州看望自己,就很少有机会到该温泉洗浴中心消费,12月份孙女士与自己的母亲回到柳州,到该温泉洗浴中心消费时被告知其办理的会员卡已经过期,商家无法告知使用期限,也无法提供任何相关的合同凭据,在与工作人员协商下,商家只答应只延长使用期限3个月,延期到2月份,之后卡内余额作废不能使用。不满意商家处理结果,孙女士向我中心投诉,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商家同意将孙女士的预付卡延长1年使用期。

案例二:2018110日张先生向我中心投诉,反映自己在某超市购买了多张200元不记名的预付卡,卡背标注使用有效期限到20171231日截止,近日到超市消费时被告知按照卡上有效期限显示已经过期,无法继续使用,并且卡内未使用余额也不做退还。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为张先生一直延长预付卡使用期限,直到使用完所有预付卡。

201811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设定有效期限。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

柳州市12315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前应先核实商家的相关资质,理性消费,如需办理预付卡,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意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消费纠纷时,应保留好相关凭据,向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