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标准变更将会影响你的生产经营!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或风险排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对食品行业标准不够了解,仍在使用已发生变更或废止失效的标准。
为此,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情况,梳理了一些近期发生改变、食品生产企业广泛使用的食品标准,同时提醒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注意检查产品执行的标准是否废止或者变更,如果已经废止或变更,要及时到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更新食品标签标识,并及时整改问题和调整生产行为,避免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01
部分食品行业标准已失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2022年第5号公告,废止了LS/T 3212-2021《挂面》、LS/T 3242-2014《牡丹籽油》、LS/T 10292-1998(原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LS/T 3211-1995《方便面》、LS/T 3218-1992《起酥油》等5项食品行业标准,并自2024年1月22日起停止实施。其中,LS/T 3212-2021《挂面》和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等标准是食品生产企业常用的产品执行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在风险排查中发现仍有少部分生产企业在使用。
02
GB/T 23586-2022《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的变化
GB/T 23586-2022 《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代替GB/T23586-2009 《酱卤肉制品》(以下简称“原标准”)。原标准规定: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而新标准删除了上述微生物指标要求。
检验项目发生改变
自2024年7月1日起,获酱卤肉制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标识执行标准为“GB/T 23586”的酱卤肉制品,即使采用罐头工艺生产,其微生物指标也应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执行标准为“GB/T 23586-2009”,使用罐头工艺进行生产,其微生物检验项目为商业无菌;但是执行新标准,其微生物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生产许可单元的改变
按原标准申请许可的企业,采用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微生物指标不能达到GB 2726-2016的要求,仅能满足商业无菌要求的,应考虑将产品改为罐头食品,并变更执行标准,微生物指标需符合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的要求。但按照酱卤肉制品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需根据罐头食品要求更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与用量;原未取得罐头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取得生产许可。
03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的变化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以下简称“2024版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与旧版标准相比变化较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和限量的变更
2024版标准中删除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以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等产品中使用的规定,并调整了该食品添加剂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 调整为0.3g/kg。
目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食品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在此提醒使用的食品生产企业,注意标准的变化,提前做好变更使用量、添加剂等工艺的准备及测试,避免因新版标准实施后出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
甜味剂使用要求的变化
1.添加阿斯巴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2.若食品类别中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安赛蜜,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1.删除了部分罐头类食品中可以使用部分防腐剂的规定。如水果罐头、蔬菜罐头、坚果与籽类罐头中不能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食用菌和藻类罐头、杂粮罐头中不能使用乳酸链球菌素、ε-聚赖氨酸盐酸盐;肉罐头类中不能使用ε-聚赖氨酸、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水产品罐头中不能使用稳定态二氧化氯等。
2.删除了食醋中冰乙酸的使用规定。
3.删除了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的使用规定。
4.删除了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的使用规定。
5.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6.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7.删除了枯茗油、葫芦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6 个香料品种。
8.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9.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10.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11.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12.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13.规范了部分加工助剂的名称表述,如6 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修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修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
食品分类系统调整
删除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部分食品分类。应按照复合调味料的要求添加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