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外商投资企业,您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此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
目前“五年过渡期”不到一年,各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者,您的企业是否需要变更?快来看一看相关规定吧!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需变更的情形: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考虑到这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如何判断:看执照,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等有“合资”“合作”字样的。
哪些企业需要调整组织机构?
需调整的情形:对于在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应当将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调整为股东会(股东),由原权力机构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之后,再由股东会(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如何判断:一看成立时间,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看企业章程,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
如何调整: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的,由原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再由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决定。
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董事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决议里写明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更改成股东会(或股东);
3.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决议里写明制订新章程,若有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变动的,还需写明职务任免信息;
4.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如同时有其他事项变更,还需附上变更登记其他相关材料。
如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1.线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http://zwfw.gxzf.gov.cn/yct/,点击“立即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变更(备案)登记”,点击“新办”绑定相关企业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2.线下提交纸质材料。请到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窗口现场办理,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南楼一楼市场准入服务厅6-8号窗口;联系电话:0772-2626032、2626073。
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将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按照《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且未依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可能影响企业日常经营。需要注意的是,如未在过渡期内对企业章程中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制为合伙企业,将难以保证相关企业经营决策或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致使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无法正常做出决议,进而从根本上对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如产生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