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0〕18号 关于对《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关于对《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柳州市在2009年原《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柳政办〔2009〕84号)的基础上,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额度、规范奖励流程,经修订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加深社会各界对《奖励办法》的理解与认识,现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事故风险从传统的矿山、危化、烟爆、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领域蔓延。同时,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安全生产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和广大民众积极性,鼓励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防遏制事故发生。
2018年1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较之2012年印发的原办法,联合修订的新办法对举报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流程、权利保护等内容进行重新规定。
我市原《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柳政办〔2009〕84号)于2009年印发,在举报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工作流程等方面已无法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举报奖励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报审稿)》共18条。第一至第六条说明制定依据、原则、指导思想及适用范围。第七至第十一条,明确举报渠道、受理核查相关规定和现金奖励的额度。第十二至第十六条,规范奖励兑现的程序和对举报人权益保护。第十七至十八条,说明财政预算来源和实施日期。
较之于2009年印发的(原办法),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报审稿)》有五方面改进。一是扩大举报奖励范围,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将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提高奖励额度,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最低金额由200元升至1000元,最高金额由2000元升至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奖励的最低金额由1000元升至1万元,最高金额由500元升至3万元。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10%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四是规范举报受理、奖励程序。明确了“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进行了规定。五是强化了法律约束。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约束,明确举报人的责任,防止出现假举报、乱举报、恶意举报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