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哪些是不符合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问: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哪些是不符合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桂市监发〔2024〕46号)
1.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组成要素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未经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2)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但该字词非行业限定语;
(3)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但该企业不是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4)企业名称中无字号或者字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6)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连用形成特定联系而造成无字号名称,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2.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整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包含繁体字、异体字等非规范汉字;
(2)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5)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6)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9)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10)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11)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12)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